关于宁波宝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公示 | |||||||
|
|||||||
环评批文:甬环发函[2011]60号
一、同意你公司在宁波市鄞州区滨海投资创业中心合兴路345号厂区内配置的4套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最大管电压160kV,最大管电流4mA)投入使用。《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二、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各种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辐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的有关要求,确保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能符合辐射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辐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探伤前检查门机联锁装置的有效性和探伤室内人员状况。
(三)加强健康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检查核评估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定期进行身体健康体检。
(四)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健全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指责;完善各项具体可行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检修和使用情况有详细的记录。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当地环保局备案。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请鄞州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宁波宝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宁波宝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宁波市鄞州区滨海创业中心合兴路345号 公示期限:2011年9月13日至2011年9月26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2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1-09-13-2011-09-26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