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1-08-23 00:00 浏览次数:

环评批文:甬环发函【2011】61号

一、《报告表》对你公司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695号厂区探伤室内使用1台定向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250Kv,最大管电流5mA)进行室内探伤。《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辐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的有关要求,确保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能符合辐射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必须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并实施各项射线装置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销售辐射设备安全。每年年底编制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加强健康管理。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定期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四)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健全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职责,完善各项具体可行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检修和使用情况有详细的记录。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当地环保局备案。按要求填写上报辐射工作单位年度评估报告。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请杭州湾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695号

公示期限:2011年8月23日至2011年9月5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2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环评批文:甬环发函【2011】61号

一、《报告表》对你公司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695号厂区探伤室内使用1台定向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250Kv,最大管电流5mA)进行室内探伤。《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辐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的有关要求,确保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能符合辐射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必须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并实施各项射线装置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销售辐射设备安全。每年年底编制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加强健康管理。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定期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四)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健全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职责,完善各项具体可行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检修和使用情况有详细的记录。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当地环保局备案。按要求填写上报辐射工作单位年度评估报告。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请杭州湾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1-08-232011-09-05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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