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生态省建设简报第24期
发布日期:2011-07-07 00:00 浏览次数:

  
 
 

第24期(总第389期) 
浙江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1年7月7日 
 

 l   赵洪祝书记对衢州市建设“六美乡村”的主要做法作出重要批示 
l   衢州市以“四个突出”实现饮用水源保护“四个从严”的主要做法 
 

 
 赵洪祝书记对衢州市实施“六美乡村”的主要做法 
作出重要批示 
 

  近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洪祝在生态省建设工作简报第18期(总第383期)《衢州市实施“六大行动”建设“六美乡村”的主要做法》上作出重要批示:衢州市实施“六大行动”,建设“六美乡村”的主要做法,符合省委要求,符合衢州实际,成效显著,百姓欢迎。这是结合实际,学习湖州建设“美丽乡村”的有效做法,也是个拓展和深化,很有借鉴意义。 
 

衢州市以“四个突出”实现 
饮用水源保护“四个从严”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衢州市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一直把确保城乡居民喝上干净水作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首要任务来抓,从四个方面下“狠招’’全力保护饮用水源,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合格率连续6年100%达标。主要做法是: 
  一、突出重点,从严保护乌溪江库区饮用水源地 
乌溪江库区是衢州市区及下游50多万群众的饮用水源地。为保护市民的生命之水,衢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衢州市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暂行办法》,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成立了衢州市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对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设立“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乌溪江饮用水源的保护、污染防治、宣传、调研、补助及其它管理工作;不惜财力物力,持续开展库区环境综合整治。该市专门制订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场整治方案,要求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关停搬迁;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及畜禽散养。除规范畜禽养殖外,还严禁将病死畜禽、农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丢弃在饮用水水源地范围,水库区内禁止游泳、洗涤等可造成饮用水水源危害和破坏的行为。同时,加强保护区内病死畜禽巡查,发现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实行畜禽养殖场联合审批、联合执法、规范建设的长效监管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共搬迁规模化养殖场40多家、削减库区生猪存栏量2万多头;关闭活性炭企业4家、其他各类工业企业12家;拆除637个、面积5.7万平方米灯光诱捕和353个、面积1.5万平方米网箱养殖;增殖放流各种食藻类鱼苗800多万尾,有效地确保了市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二、突出标准,从严创建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 
  科学编制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以此为龙头,全面创建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合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标准》要求,合理划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完善水源保护地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保护设施;加强保护区周围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畜禽养殖户搬迁、农田测土配方,通过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减少农药施用强度,推进各类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建设,提高保护区水土保持能力,优化水源水质。全市现已创建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17个。同时,开展了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调查和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积极推进“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实施,仅2010年就改善、解决了137个村、15.4万农村人口安全饮水问题。 
  三、突出投入,从严实施饮用水水质提升工程 
  目前,衢州市区的饮用水是通过明渠从黄坛口库区取水,致使水源存在一定的环境安全风险。为确保水源安全,该市投资近40万元在取水口上游设置了1.2公里的防护网,并设立了各类标志牌。为彻底解决安全隐患,2010年,该市又启动了总投资近5000万元的市区饮用水水质提升工程,从黄坛口水库大坝内直接取水,通过输水隧道、输水管道直接供水,该工程将于2012年完工,提升市区饮用水安全系数。另外,2010年12月,常山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工程通水,正式结束饮用常山港江水的历史,该工程水源取自芙蓉水库,供水辐射县城、部分乡镇镇区及主要中心村,直接受益人口达11万人。 
  四、突出监管,从严保障水源水质全面安全 
  按照《衢州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将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为禁止准入区,严禁各类影响水源地水质的开发活动;加大水源地水质的监测监控力度,开展5个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动态;每年定期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水源地污染隐患,及时制止、查处各类影响水源地水质的违法行为;编制和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提高应急防范能力。 
  副省长、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陈加元近日作出批示:衢州市“四个突出”、“四个从严”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做法好。 
 
 
 
 
 
 
 
 
 
 
 
 
 
 
 
 
 
 
 
 
送:环境保护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领导。 
发: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生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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