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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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发改委(局): 为加快推动我省环保产业的集聚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76号)和《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浙政发〔2010〕57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区域实际,认真开展省级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培育和创建工作,积极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环保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浙江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浙江省环保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环保产业集聚区在实现环保企业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综合利用、功能集合构建中的作用,以进一步提高产业集聚度,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76号)和《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浙政发〔2010〕5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环保产业特色鲜明,环保企业集聚度高、科研能力较强、有龙头骨干企业,对区域产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示范辐射带动效应的环保产业集聚区域。 第三条 认定对象:浙江省行政区划内已形成的环保产业集群。重点是环保产业有较好基础和发展后劲的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 第四条 浙江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开展示范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有关市、县(市、区)环保局会同发改部门配合负责对示范园区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环保产业示范园区认定条件: 1、当地政府(管委会)重视环保产业的发展,设有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环保产业发展数据能够统计汇总,国家和省鼓励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出台培育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 2、园区内环保产业具有一定的特色和规模。初步形成了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园区环保产业年产值达到一定规模(杭州、宁波、温州、绍兴等市产值需20亿元以上,湖州、嘉兴、台州、金华等市产值需10亿元以上,其他市产值需5亿元以上)。有龙头骨干企业10家以上和拳头产品,有相当数量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 3、园区综合竞争力较强。园区企业经济质量和成长性好,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工艺与技术水平较先进,具有一定技术开发水平的研发机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拥有较高占有率,在行业中有重要地位。 4、园区发展思路清晰,发展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重视环保产业招商引资,具有良好的投资和合作环境,拥有良好的对外交流合作平台。 5、园区内有关企业在近三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因发生严重环境违法排污被处罚现象。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材料 由申报“示范园区”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1、《浙江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申请表》(见附表1)。 2、《浙江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报告》,内容包括:示范园区所在地经济社会情况介绍、环保产业发展现状、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见附表2)。 3、《示范园区从事环保产业企业一览表》(见附表3)。 4、当地政府为环保产业提供的发展环境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 第四章 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会同发改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园区的申报初审工作,所在设区市环保局会同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筛选,并根据本地区环保产业实际发展情况,集中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至10月。 第八条 浙江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负责对上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经评审合格后,由省环保厅、省发改委联合发文,授予“浙江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标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评价。对于发展良好的示范园区加强宣传,并给予政策支持。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予以摘牌。 复核评价内容: 1、复核评价示范园区落实发展规划总体情况,重点是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培育、引进、研发环保先进适用技术和人才培训建设等情况。 2、复核评价示范园区所在地政府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兑现落实情况,以及环保产业统计信息上报情况。 3、复核评价示范园区是否建立环保产业发展促进协调机制、开展国内外环保产业市场专项调研、提供环保产业市场需求信息服务等情况。 第十条 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区内环保产业企业的统计工作,在保证数据准确的前提下,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 第十一条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园区,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地区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三年对示范园区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本办法只适用于对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 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业务的三大类产业集聚区进行认定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环保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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