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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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4月7日
“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精神,现就2011年至2015年开展“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生态省建设方略,走生态立省之路,以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改善民生为核心,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不断优化生态环境,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转变,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努力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 (二)总体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基本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环境质量提高与改善民生需求相适应,生态省建设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三)基本原则。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巩固传承、整合提升;强化法治、健全机制;依靠科技、开放合作;党政主导、社会参与。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 “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到2015年实现以下目标: (一)生态经济目标。 ——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8%,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0%,单位建设用地生产总值比2010年提高20%;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58立方米/万元以内,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循环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主导农产品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面积比重达到50%以上; ——节能环保产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6%以上,产业总体规模保持全国前列。 (二)节能减排目标。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完成国家下达指标; ——铅、汞、镉、铬、砷5种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9年降低5%以上,铁矿石烧结、炼钢、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等重点行业单位产量(处理量)二噁英排放强度比2008年削减10%。 (三)环境质量目标。 ——八大水系、运河、主要湖库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的比例达到75%以上,劣Ⅴ类水质比例控制在5%以内,平原河网水质明显改善,县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县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酸雨率和酸度均有所下降,灰霾天气出现频率明显下降; ——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的县以上城市比例达到75%以上。 (四)污染防治目标。 ——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3%;7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治理; ——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其中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重点企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4%以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五)生态保护与修复目标。 ——森林覆盖率达到61%,平原区域林木覆盖率达到18%以上,力争50%以上的城市林木覆盖率达到30%以上,林木蓄积量达到29225万立方米; ——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000平方公里,需治理与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5%以上,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达到85%以上;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比例达到1%; ——重要水域、海域、湿地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修复。 (六)环境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目标。 ——环境质量、饮用水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建成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形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现代化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七)生态文化建设目标。 ——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率不断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度和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持续提高; ——绿色系列创建水平不断提升,覆盖面持续扩大; ——建立30个省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区,培育、发展、传播生态文化的机制基本形成; ——生态文明试点和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取得明显成效,70%以上的县(市、区)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生态县(市、区),50%以上的城市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环保模范城市。 (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目标。 ——进一步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要求、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机制;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创新积极推进,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地方环保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专项行动 (一)节能减排行动。 1.全面推进国民经济各领域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工作。科学合理布局城乡用地空间,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城镇建设用地整体利用效益。大力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开展低碳经济示范试点,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快淘汰火电、水泥、冶炼、造纸、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 2.全面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耗。继续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振兴装备制造业,推进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商业及民用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鼓励节能技术创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大力推广应用可再生材料、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节能产品。确保实现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单位GDP能耗控制指标,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部分耗能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推进农村水电更新改造。 3.全面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采取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等综合措施,扎实推进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强化造纸、印染、制革、医化等重点行业和企业水污染整治,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及管网配套,深入推进养殖污染整治。完成火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推进冶金、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严格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确保实现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能源局、电监会杭州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二)循环经济行动。 1.着力优化产业布局。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紧紧围绕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特别是建设产业集聚区、发展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战略任务,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推动形成产业布局更加合理,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的区域开发格局。 2.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确保实现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指标。积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加快25个循环经济试点基地建设,着力推进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农村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努力推动形成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现代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森林食品基地建设,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业,着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推进海水淡化和海水综合利用。加快发展对先进制造业支撑能力强、与城市化进程结合紧密的现代服务业。 3.深入推进清洁生产。继续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建设,积极推动形成企业、园区和区域层面的循环经济链。积极支持企业、园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逐步建立针对企业和各类产品的绿色环保认证体系,积极引导绿色创新和绿色发展。继续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加强工业、农业和生活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以提高粉煤灰、煤渣等传统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为重点,拓展资源综合利用品种,引导资源综合利用向纵深发展,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木材、污泥等废弃物的利用率。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进城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试点工作。认真贯彻《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加快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5.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深入实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一批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实施一批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加快培育一批节能环保特色产业基地,基本建立市场竞争能力强、结构及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节能环保产业体系。加快形成有利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积极培育一批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级、省级节能环保产业研发机构、创新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加快突破一批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节能环保技术,力争若干核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到2015年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实现年销售收入6500亿元。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 (三)绿色城镇行动。 1.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不断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负荷率和达标率。到2015年县以上城市基本形成收集、处理和排放相互配套、协调高效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完成城镇污水管网改造建设6000公里以上。加快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2年基本完成设区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到2015年全面完成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基本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加快污水处理厂工艺改造,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建设。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置体系,积极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推进垃圾处置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2.强化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深入开展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背街小巷环境整治,加快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及运行管理向郊区和农村延伸,实现城郊一体、统筹管理。加大城市内河环境整治,努力营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水景风貌。强化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现市容市貌整洁、规范、有序。继续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禁燃区”,重点防治建筑扬尘、交通和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小型燃煤锅炉烟尘污染。加强对辐射污染和放射源的监管,确保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收贮。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企业和消耗企业的监管,促进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替代。 3.大力提升城镇绿化水平。积极开展园林城镇创建,完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建设、园林建设、景观保护等各项制度。大力提倡全民植绿、护绿活动,大幅度增加城镇绿色空间。不断推进城市园林化建设,扩大乔木树种、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和彩叶树种栽植比例,努力打造绿色宜居城镇。到2015年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2平方米以上。 4.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努力建设低碳城镇。健全绿色建筑监管体系,促进绿色建筑监管规范化。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各项节水措施。加快完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估和审查。推动从单纯发展节能建筑转向发展以节能为重点的绿色建筑。着力抓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扩大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大力推进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继续抓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应用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全过程的绿色、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技术中介服务队伍。 5.结合文明城市创建,营造城市人文特色。加大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文明城镇创建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整体素质。积极开发和保护好城镇人文资源,大力挖掘和弘扬城镇特色传统文化,丰富城镇历史文化内涵,增强城镇文化品位,彰显城镇人文魅力,努力建设一批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镇。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能源局) (四)美丽乡村行动。 1.发展农村生态产业。发展生态农业,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为主平台,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有效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促进农业生产清洁化。到2015年化肥、农药利用率均比2010年提高5%以上,商品有机肥使用量增加30%。实施“百家升级工程”,调整乡村工业产业结构,推动乡村企业向工业功能区聚集,发展乡村低消耗、低排放工业。加快发展以重点景区为龙头、骨干景点为支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为基础的乡村生态旅游业,实施“农家乐加快发展与提升”工程,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2.优化农村人居布局。大力培育建设中心村,引导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村建设节地工程”。深入实施“强塘固房”工程,广泛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保障农村人居安全。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拓展延伸,统筹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促进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合理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扩面提升,加强农村环保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到2015年所有乡镇建有垃圾中转或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7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深入实施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推广畜禽养殖场(户)沼气利用技术,积极推进太阳能综合利用进村入户,在农村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大力开展沿路、沿河、沿线、沿景区的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与村庄绿化。建立农村卫生长效管护制度,探索建设村综合保洁站,确保垃圾、污水等设施正常运行。 4.培育农村生态文化。编制实施农村特色文化村落保护规划,把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传统村落培育成传统文明和现代文明有机结合的特色文化村。深入开展文明村镇、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双万结对共建文明”活动、 “种文化”活动、全民健身活动,形成农村生态文明新风尚。开展群众性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牵头单位: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妇联、省气象局) (五)清洁水源行动。 1.深化水污染防治。继续实施八大水系和杭嘉湖、宁绍、温黄、温瑞四大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规划。深入开展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电镀、食品酿造等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和流失,建立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到2015年全面实现生猪存栏5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全面实施水域清淤保洁,有效削减内源污染。 2.加强污染源监管。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综合运用在线监控、飞行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坚决遏制环境违法高发态势。全面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严格实施对饮用水源周边危险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源的监管,取缔一切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违法、破坏生态行为。 3.实施水生态修复。大力开展湖库源头水源涵养林、生态公益林和河道、湖滨、农田防护林等生态隔离带建设,加强水域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湿地的生态功能。积极发展保水洁水渔业,实施渔业养殖污染治理,推广生态循环渔业模式,减轻水产养殖尾水、污泥对水体的污染。加强湖泊水库渔业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湖库环境的不法行为,增殖保护土著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物群落组成,提高水体自身净化调节功能。 4.保障饮用水安全。全力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到2012年全面完成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农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98%;到2015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加快形成全天候实时监测的水环境质量监控体系。到2015年建成81个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推广建设水质安全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开展供水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建设,加快备用水源地及规划水源地建设。到2015年所有城市具备2个以上水源供水能力,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防控应急预案,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演练,有效提高水环境污染突发事故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 (六)清洁空气行动。 1. 切实推进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火电、钢铁、建材、石化、印染、化工、合成革、油品贮运等八大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进火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到2015年全省135兆瓦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烟气脱硝并投入运行,现役35吨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加强钢铁、水泥行业及废气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整治。2011年底前钢铁企业全面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运,2012年底前焦化企业完成焦炉干熄焦改造。到2015年全省所有水泥回转窑开展氮氧化物减排治理,所有相关重点行业完成有机废气整治。 2.实施城市“蓝天工程”。优化城区工业布局,加快实施“退二进三”、“腾笼换鸟”,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其近郊建设废气高污染企业。推行清洁能源,到2015年八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市区的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加强烟尘控制,到2015年全省新增“烟尘控制区”面积2500平方公里以上。加强城市扬尘、餐饮业油烟废气、细颗粒物污染治理,城市市区所有建筑工地现场施工达到扬尘控制要求,城市市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积极推行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制度,有效控制城市郊区道路扬尘。 3.实施绿色交通工程。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重点城市要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建成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机动车安全技术与排气污染同步检测。提高车用油品质,在公交、出租车领域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到2015年全省建设加气站150个,累计替代燃油7亿升。加快油气回收进程,2012年1月1日前基本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积极推进甲醇汽油试点推广工作。加快建设以城市为核心的快速便捷交通系统,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逐步扩大电动公交车、出租车试点。 4. 实施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商品化综合利用。到2015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利用格局。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控制农业氨污染。严格控制矿山开采、加工作业、废弃物堆放、矿石装运过程中的粉尘排放。 5.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积极开展清洁能源试点示范,努力打造全国清洁能源基地示范省。稳妥发展核电,加快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全省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155万千瓦。继续增加天然气气源,基本建成省级天然气主干网,积极推广应用天然气,到2015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5%左右。积极推广应用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煤炭清洁化利用等先进技术,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优化能源资源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到2015年全省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20%左右。 6. 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评价体系。编制实施《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到 2012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基本完成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面建成全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特殊污染因子监测水平明显提高。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开展低能见度灰霾等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大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七)清洁土壤行动。 1. 加强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面掌握主要污染场地的分布、类型、污染程度和成因,建立全省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开展省级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各设区市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开展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和后评估,将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排放企业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纳入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建立农产品基地土壤环境预警机制,着力强化农田土壤重点污染区的治理和修复,合理调整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使用功能。到2012年建成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到2015年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全省。 2. 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以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兼顾镍、锌、铜等重金属污染物,突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重点防控行业、重点防控企业的污染整治,加强源头防控,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到2015年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9年降低20%。 3. 加强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完善固体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固废污染整治,深化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到2015年形成覆盖城乡、综合性和专业性处理有机结合的固体废物处理体系。强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加强对危险废物、新化学品的生态毒理和环境行为的生态效应评估,健全高风险人群环境与健康评估体系,加快农村医疗废物收集网络建设。到201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和处置体系。 4. 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示范。规划实施污染场地治理工程,制定污染土壤修复规范。加强污染场地以及废弃矿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修复,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的生态修复试点示范。重点抓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热脱附、重金属污染物去除和生物治理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广。加强对污染企业原址开发利用的监管,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防止将污染严重的企业原址未经修复直接用于商住开发。切实强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加强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炼钢生产和铁矿石烧结等二噁英重点排放行业的污染治理。到2015年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试点工程取得明显成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 (八)森林浙江行动。 1. 加强林业建设。优化生态公益林建设布局,提高林分质量,推进森林扩面提质,重点加强中幼林抚育,低效林和林相改造,发展珍贵树木和经济林。推进平原绿化,扩大平原地区林木覆盖面积,形成沿海基干林带、海岛防护林、平原农区与城镇防护林、山地丘陵防护林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林体系。到2012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比例达40%,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到2015年生态公益林面积达到4500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比例达45%以上,其中生态公益林优质林分面积比重达到85%以上;林木蓄积量净增50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吸收二氧化碳每年达到5400万吨以上;全省平原新增森林面积180万亩,平原林木覆盖率达到18%以上。 2. 建设生态屏障。加强钱塘江、瓯江、太湖等主要流域源头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浙西南、浙西北丘陵山区绿色屏障。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到2015年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加快实施《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有效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趋势。 3. 推进生态修复。积极推进以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为主要载体的水土流失治理,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定、公告和监督管理,强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监督,构建科学完善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强化重要湿地的生态修复,发挥湿地综合功能。强化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做好露天开采矿山边坡整治、复绿及景观修复工作。到2015年全省符合创建条件的生产经营性矿山60%以上要建成绿色矿山。继续推进公路绿化。加快“三沿五区”坟墓治理。到2015年水土流失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下降到7%,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基本完成,新增交通干线公路绿化里程3000公里。 4.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生物多样性评价,编制实施《浙江省生物物种保护利用规划》和《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做好转基因生物、外来物种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环境监管,加大水、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海洋、海岛等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 5. 大力实施森林碳汇工程。加快大径材、珍贵用材林和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加快实施阔叶化改造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增强森林固碳能力。建立碳汇林业市场机制,鼓励全社会造林增汇。加强碳汇林业科技研究,加快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标准建设。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 (九)蓝色屏障行动。 1.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入海排污总量,突出抓好氮、磷及重金属等入海污染物减排。强化工业、农业、生活等陆源污染整治,重点加强排海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并实现持证排污、达标排放。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做好入海口水质监测。 2. 严格涉海工程环境监管。强化对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的监督管理,实施重大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监测。科学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风险,完善港口、码头、船舶排放的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加强对造船业、拆船业的环境监管,有效防止溢油、泄漏等污染事故发生。加强滩涂和近海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大力发展海洋生态养殖和碳汇渔业。 3.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赤潮灾害预警和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海洋生态监测体系,加强入海污染源、重点港湾、重要海洋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监测。完善赤潮监测系统,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和跨区域、跨部门的海上环境应急机制。制定实施《浙江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提高海上环境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4.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区建设与管理,开展海洋生物资源、重要港湾及重点海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布局具有滨海湿地功能的生态缓冲区块,开展生态屏障示范区、滨海生态走廊建设。发挥海洋碳汇和生态屏障功能,启动海岛生态修复试点,强化对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境和景观的保护。 (牵头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浙江海事局) (十)防灾减灾行动。 1. 完善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加快重点流域上游骨干控制性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全面加快“强塘固房”和沿海标准渔港工程建设,加大海塘、江塘(堤)、山塘以及病险水库的除险力度,完善易涝常灾地区防洪排涝工程,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到2015年全省80%的海塘、江塘(堤)、水库、山塘等水利工程防护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形成比较完善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体系。 2. 强化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气象、水文、地质、海洋、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系统,重点加强农村和海洋自动气象站建设,加快推进水文气象、大气成分、温室气体、酸雨、海平面监测等专业观测网络建设,形成陆、海、空相结合的立体监测系统。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数据库,健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制。到2015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指挥系统。 3.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深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全面查明地质灾害隐患,基本建立排查到位、预警预报及时、转移避险有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加快实施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治理工程。到2015年全省需要避让搬迁和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得到避让或治理。 4. 加强生态系统预警监测。开展典型生态系统跟踪监测试点,提高生物(生态)监测能力。加强动植物病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重大生物灾害防控体系。 5. 强化核与辐射安全保障。加强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在线监控与预警网络,构筑辐射安全预警系统。建成完整的核应急和辐射应急预案体系,确保电离、电磁、核辐射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全国领先,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在本底水平。 6. 加强灾害快速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成立省减灾委员会,建立防灾减灾宣传机制,健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完善灾害救援应急预案,加强减灾救灾科技装备建设和避灾安置场所、物资仓储网络建设,加快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人防办、省应急办、浙江检验检疫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十一)绿色创建行动。 1. 着力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关心、支持、参与、监督生态文明建设,共建共享生态文明。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宣传机制,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使生态文明理念贯穿于生产生活各个层面,加快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研究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道德规范,大力倡导生态伦理道德,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关注森林活动”。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在普及生态理念、引导生态行为、培育生态文化中的积极作用。 2. 着力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深入推进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创建活动。完善创建标准,强化动态考核评估,注重生态创建实效。积极鼓励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节水型城市等,有效改善城市整体环境质量。到2015年70%以上的县(市、区)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生态县(市、区),继续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 3. 广泛开展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深化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绿色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绿色家庭、绿色饭店等创建活动,为广大公众提供生动直观、特色鲜明、功能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场所和参与平台。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农办、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编制各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实施。研究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发布评价结果。进一步强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资源环境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把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委政研室、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和十一项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 (二)完善环境准入制度。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优化空间布局,推进结构调整,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环境空间管治,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加强环境总量准入管理,大力推行区域和行业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刚性,开展区域和行业规划水资源论证,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制定完善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标准,开展建设项目空间布局和总量控制符合性审查,从严控制“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建立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环境监理、验收监测和评审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项目审批过程的公众参与。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 (三)加强环保法规标准建设。加快研究制定和修订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湿地保护等重点领域的专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规章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加快完善相关标准体系,积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准入、用水定额和总量控制、能耗水耗等强制性标准。 (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深化环境资源价格改革,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环境资源价格机制。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机制,推进水价改革,完善分类水价制度,稳步推进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企业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完善城市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超能耗产品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脱硫电价考核办法,扣减脱硫设施停运期间脱硫电价款。制定燃煤电厂脱硝电价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激励清洁能源发电。加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建设,探索建立省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适度稳妥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和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完善跨界断面河流水量水质目标考核与生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饮用水源保护和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自然保护区财政专项补助政策,逐步提高源头地区保护水源的积极性和收益水平。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评奖惩机制,根据市、县(市、区)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评指数优劣状况,实施经济奖励或处罚。积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电力(热力)行业烟气脱硝补助等环境经济政策,激励各级政府和市场主体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绿色节能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物价局、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电监会杭州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生态环保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公众自觉守法意识。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积极创新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省级监督性执法、市级区域联动和交叉检查、县级网格化管理。积极开展部门横向联动执法和省市县三级联动执法,加强检察司法工作,推进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依法严厉查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案件。进一步完善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媒体曝光、挂牌督办、“黑名单”、区域限批等制度以及荣誉摘牌、考评降档等制约性措施。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许可、现场执法检查、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稽查制度,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继续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生态环保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 (六)完善监测监控预警体系。积极构建省、市、县三级联网、全天候实时监控的现代化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控预警。进一步完善县(市、区)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到2015年全面建成县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全省地下水资源监测网络、全省大气复合污染监测预警网络,建立全省湿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系统,初步建立近岸海域环境和浮标实时监测系统。强化对监测和预警系统设备的检查,确保监测和预警数据准确可靠。加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和强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危险废物、核辐射安全应急保障。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建设,防止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险源发生泄漏,破坏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应急办、省气象局) (七)强化环境科技支撑。大力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和节能减排、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着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保护、修复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加强综合性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环境监测预警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展氮氧化物、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电磁电离辐射等控制技术研发以及大气复合污染、灰霾产生机理等基础研究,力争重点领域的若干核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大力推进生态环保技术创新基地、技术中心建设,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加快实施《浙江数字环保信息化规划》,加强环境信息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构筑完善环保人才培训、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相衔接的科技支撑体系,深入实施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战略,深化产学研合作。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环保厅) (八)完善生态环保投融资机制。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的导向作用,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落实国家有关发展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加强资源节约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国债等各类生态环保建设补助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节地节水节材项目和企业的政策扶持。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要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投资计划。积极推进绿色信贷,推动林权、排污权抵押贷款增量扩面。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BOT等不同形式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资本运作方式筹措资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积极引导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配套管网、垃圾处理设施、污泥处理项目等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责任单位:省农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 (九)积极培育生态文化。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加强生态文化研究,积极推进生态文化载体建设。每年安排一批生态文化研究项目,形成一批生态文明研究成果和文化作品。加强文化生态保护,注重挖掘浙江山水文化、海洋文化、森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以及茶文化、花文化、竹文化、石文化中丰富的生态思想,积极创建文化生态保护区。充分发挥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的作用,使其成为弘扬生态文化的重要阵地。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遗址公园、海洋公园和植物园的建设和管理,使其成为承载生态文化的重要平台。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引导鼓励生态消费,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知识和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广大青少年儿童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广泛开展群众性生态文明教育和科普宣传,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积极组织开展“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 “世界湿地日”、“世界气象日”、“地球一小时”、“全国土地日”、 “植树节”和“浙江生态日”等重要节日的宣传活动。加强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切实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形成以环境质量公报、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环境信访、听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等为主体的环境信息公开体系,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涉及重大公众环境利益的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工商局、省体育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气象局) (十)加强国际国内生态环保合作交流。按照国家环境外交及国际合作交流的总体部署,有针对性地加强与国际环保组织、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国家、地区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利用国外资金、技术、人才,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与贸易的协调,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建立完善进口货物的环保监控体系和环境风险评估机制,严格防范污染引进、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环境保护合作,加强与周边省市在生态共育、污染联防联控、统一环境准入制度等方面的合作,形成有效的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外办、浙江检验检疫局) (十一)积极开展试点示范。积极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区域生态环保体制机制创新、流域性生态环保体制机制创新、产业集群优化发展、生态文化培育、农村环境保护、海陆联动环境管理、流域水量分配和水权制度改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县域生态补偿、绿色金融政策创新、国际国内环保科技合作示范等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示范经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农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 本方案确定的十一项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责任单位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滚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提出的十一项保障措施,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责任单位,及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实施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各市、省直有关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省建设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题词:生态文明建设 “811”行动方案△ 2011—2015 通知
(共印109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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