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伟凌封头制造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1-12-26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温州市伟凌封头制造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温州市伟凌封头制造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三道B502地块3号车间

公示期限: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月9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2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环评批文:温环辐〔2011〕8

一、你单位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B502地块,现拟在单位厂区内新建X射线探伤室1间,配备2台X射线探伤机(1台XXQ-2505型定向X射线探伤机和1台XXH-2505型周向X射线探伤机),从事室内X射线探伤作业。“报告表”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实施环保管理的依据。你单位须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

二、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提出的初审意见,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和“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建设和运行。

 2、必须成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职责;制订各项具体可行的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检修和使用情况有详细记录。制订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3、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室内探伤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探伤装置的性能、门机联锁装置的有效性、警告标志的状态、探伤室内人员等情况,确保射线装置使用安全。

  4、做好人员安全防护和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佩戴个人剂量计,对操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辐射防护知识、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与考核;至少配置1台剂量报警仪,提高辐射环境管理水平和自我防护意识。

5、探伤机不得移出探伤室外工作。探伤工作产生的废显影、定影液和胶片,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

6、每年年底应当编写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报当地环保部门。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向我局提交辐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加强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1-12-26-2012-01-09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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