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中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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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1-29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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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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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杭州市中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杭州市中医院 建设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53号 公示期限:2011年11月29日至2011年12月12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2类、3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环评批文:环评批复:浙环辐〔2009〕30号
一、你医院现有1台DSA、1台CT、10台X光机和1台核磁共振仪的环评报告表已于2007年通过审批(浙环辐〔2007〕392号和杭环辐评批[2007]0078号),本《报告表》对你医院在杭州市体育场路453号院区内现有1台DSA和5台X光机的搬迁及拟增4台X光机和1台ECT(99mTc、67Ga、201T1、18F)、89Sr、153Sm、131I、125I等放射性同位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别为3.2×108Bq、2.6×106Bq、1.7×105Bq、1.0×106Bq、3.3×106Bq、1.6×108Bq、8.1×107Bq、5.1×104Bq)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辐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根据评价结论,我局同意你医院在落实各辐射诊疗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辐射相关活动。《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二、你医院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职责;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测计划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辐射工作场所设置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告说明,确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安全;做好设备检修和使用的详细记录;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落实防火、防盗和防泄露的安全措施和双人双锁监管;放射性废水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经集中存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处置。
2、操作人员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送检,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
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扩建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向我局申请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请杭州市环保局负责督促该医院做好辐射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1-11-29-2011-12-12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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