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暨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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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成立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暨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函》(浙环函〔2005〕123号),原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暨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对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暨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 委员:徐 震(省环保厅厅长) 副主任委员:方 敏(省环保厅副厅长) 潘圣明(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周日良(省建设厅总规划师) 连小敏(省水利厅副厅长) 冯一鹤(省农业厅副厅长) 叶胜荣(省林业厅副厅长) 刘向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巡视员) 诸葛阳(浙江大学教授) 丁 平(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科学系主任、教授) 委 员:丁炳扬(温州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生态学 重点实验室主任、教授) 于明坚(浙江省植物学会副理事长、浙江大学 生命科学院副教授) 王东祥(省咨询委副秘书长、研究员) 陈水华(浙江自然博物馆副馆长、研究员) 陈全震(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开发处处长、研究员) 邵卫伟(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邵君波(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副站长、高级工程师) 周安国(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政策研究所所长) 俞益武(浙江农林大学旅游与健康学院院长、教授) 徐伟金(省发展规划研究院总规划师) 徐建明(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土水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所长、教授) 鲍毅新(浙江师范大学生态研究所所长、教授) 虞文森(省编委办事业机构编制处副处长) 曲建国(省发改委资源环境处处长) 楼慧芬(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 孙乐玲(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 韩志福(省环保厅生态处处长) 方建裕(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副处长) 王安明(省水利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副调研员) 郑水明(省农业厅科技教育处副处长) 赵岳平(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副处长) 阮成宗(省海洋与渔业局环境处处长) 纪志康(省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监处副处长) 金炳雄(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处长) 附件:《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暨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修订稿)》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暨生态功能保护区 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修订稿) 为保证浙江省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暨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浙江省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工作,具体包括保护区的建立、升级、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名称更改以及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评估等。对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办事公正; (二)对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工作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三)担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务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实地考察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省内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和省环保、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省环保、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或增补时,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选,由省环保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办理。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环保厅生态处。其主要任务是: 1.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初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省级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有关省级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立、升级、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的申报材料; 3.组织协调申报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异议; 4.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的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5.建立和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档案。 四、评审程序 (一)评审以召开评审会议形式进行。召开评审会议应根据评审内容,尽可能安排相关专业的委员参加,与会委员人数不应少于8人。 (二)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三)由一至两名评审委员作为主审委员,负责介绍拟新建、升级、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的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有关情况及评估意见,代拟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并依据评审结果修改完成评审意见。 五、报批程序 (一)经参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 (包括2/3)表决通过,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不存在异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审批建议,由省环保厅报省政府审批。 (二)对虽经参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 (包括2/3)表决通过,但在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自然保护区或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协商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批建议,由省环保厅报省政府审批。 主题词:环保 保护区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1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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