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生态省建设简报第44期
发布日期:2010-09-08 00:00 浏览次数:

  
 
 
 
 
 
 
 
 
第44期(总第338期) 
浙江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0年9月8日 

 
l   我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估进展顺利 
l  杭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推陈出新 
l   海盐县加强农业环境监管出新招  


 
我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资源 
承载力评估进展顺利  


   开展浙江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估,目的是为我省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发展的基础支撑。8月10日,省政府召开了“浙江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资源承载力能力评估”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全面部署了该课题各项工作。 
   根据省政府安排,该课题由省环保厅牵头,四个分课题分别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和省水利厅负责承担。根据课题总体设计方案和时间进度要求,目前该课题各分课题均制定了技术方案,各分报告都在紧张编制中,各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 
   下一步,省政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召集各有关厅局和技术支撑单位,对分报告技术方案、报告框架和报告主体内容、深度等进行讨论,并将协调各方抓紧提供关键资料和数据,确保课题总报告能按既定要求实施并如期完成。  


杭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推陈出新 


   近日,杭州市生态办颁布《杭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将今年第一批55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拨付给淳安、临安等上游县(市)。 
   杭州市于2005年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每年财政安排5000万元资金用于对上游县(市)补助(从2009年起增加至6000万元)。经过5年实践,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绩效,今年初杭州市启动了新办法修订工作,并在6月出台实施。根据新办法规定,生态补偿资金总盘子的90%与“五项考核指标”挂钩:如各地保护区面积比例占30%;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占20%;责任制考核占20%;主要污染物减排10%;飞行监测达标率和信访处理满意率10%。另10%作为重点工程绩效资金。与以往相比,新办法实现了四个转变: 
  (一)补偿金的核算由“定性分摊”向“定量计算”转变。某一县(市)当年获得的补偿金份额可以根据指标和公式计算得出,不再按以往定性分摊。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实现了“人定”到“法定”的转变。 
  (二)补偿金的分配份额由“非绩效化”向“绩效化”转变。补偿金与五项考核指标挂钩,考核结果好,份额就高;考核结果不好,份额就低。此举推动了各地保护生态环境、做好环保工作的积极性。 
  (三)补偿金使用方向实现了重大突破。根据新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已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监测考核体系并落实人员与资金的地区,可将10%补偿金用于设施运行维护。此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环境设施运行费用不足的困难局面,保障已建设施的环境绩效。 
  (四)扩大了补偿金使用范围。除了环境基础设施类项目外,今年补偿金使用范围还扩大到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提高了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同时实行报备制,简化资金申报材料要求,减轻地方工作压力。
  


海盐县加强农业环境监管出新招  


   随着工业点源污染整治工作全面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正逐渐取代工业污染成为影响环境质量的一个主要污染源,并且呈现面广量大、监管困难的特点,特别在长效管理上更是缺乏有效措施。 
   西塘桥镇是海盐县农业重镇,畜禽养殖业作为该镇的支柱产业在给当地带来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污染影响。经过三年努力,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0年8月20日通过了省生态办组织的现场摘帽验收。在全面完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后如何加强长效监管,保持整治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海盐县创新思路,在全省率先成立西塘桥镇农业环境监察中队,在如何加强农业环境监管工作中走出了一条探索新路。 
   西塘桥镇农业环境监察中队经县机构编委同意设立,人员编制暂定人员5名,人员管理由镇政府负责管理,业务上受县环保局指导,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是受县环保局委托行使农业环境监管职能,主要负责对本镇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日常监察,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是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的调查和污染申报工作;三是对畜禽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措施工作进行督促监察;四是开展农业秸秆禁焚工作,对违反秸秆禁焚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五是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六是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档案;七是及时报送畜禽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信息。 
 
 
 
 
 
 
 
 
 
 
 
 
 
 
 
 
 
 
 
送:环境保护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领导。 
发: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生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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