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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429/2010-24303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文  号: 浙环发〔2010〕35号 来  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统一编号 ZJSP15-2010-0005 有 效 性: 失效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6-07 15:24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及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强我省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水平,现就我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帮助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生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国际经验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企业与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也是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建立环境管理社会化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本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为目标,建立完善风险评估、责任认定、损失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切实推动我省环保工作的历史性转变。在试点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协调有关部门,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提出投保企业的范围;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逐步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投保企业自主选择已经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种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

(二)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期重点选择辖区内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和企业,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对第三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逐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相关制度,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四)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技术难度大等特点,为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由多家保险公司共保,也可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独立承保。承保公司要加强内部管控,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年度的赔付情况建立浮动费率制度,完善承保、理赔流程制度,提供适合省情的保险服务,拓宽保险服务新领域;参保企业要积极运用保险机制防范化解污染事故造成的经营风险,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本地区环境状况和企业特点,确定开展保险试点的企业名录。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医疗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位于行政区域边界存在环境污染隐患易引发跨界污染纠纷的企业、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等为对象先行开展试点,循序渐进,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进奠定基础。

通过一到两年的试点,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到“十二五”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省范围推广,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使该制度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带来损失的事件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各保险公司要指导投保企业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管理,提高企业环境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投保企业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环保部门。

(二)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

发生环境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承保的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在环境事故勘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环境监测、执法等手段,为保险的责任认定提供支持。同时,可积极探索第三方责任认定机制。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评估,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

(三)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各相关部门、企业在赔付过程中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有关赔偿信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政策的组合效应,及时落实对试点单位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加大扶持力度。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取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出台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有效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并纳入当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将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在核发和换发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开展行业准入审查、上市环保核查、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中,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和推介工作。

(二)强化协作。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职责,并积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各保险公司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情况,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污染事故预防能力审查。各保险公司要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防范污染事故的指导,合理确定费率,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认真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承保和赔付程序,确保赔款及时支付给事故受害者。

(三)搞好宣传。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各保险公司在做好相关政策和技术研究的同时,应当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逐步形成企业积极主动投保的氛围。

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