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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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批文: (一)浙环辐函[2008]44号: 一、《报告表》对你公司现有21台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300kV、最大管电流15mA,周、定向)在位于宁波江北大闸路54号厂区已建的1间X射线探伤室内和位于宁波镇海骆驼盛兴路195号厂区已建的3间X射线探伤室内开展室内探伤的屏蔽、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辐射环境影响现状评价;对在盛兴路195号厂区内拟新建的2间X射线探伤室和1间γ射线探伤室以及拟新增的6台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300kV、最大管电流5mA,周、定向)、1台γ射线探伤机(含100居里192Ir放射源1枚)进行了辐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根据评价结论,你公司能够具备从事该辐射项目的条件,同意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探伤作业。《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安全管理,探伤室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4-2006)、《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8)、《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提出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其屏蔽和安全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2、健全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职责;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具体可行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制订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3、加强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探伤室周围须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探伤前检查门机联锁装置、工作指示灯的有效性和探伤室内人员状况,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贮存安全。探伤机不得移出探伤室外工作。
4、废放射源和探伤工作所产生的废显(定)影液、胶片应及时由生产厂家回收或请有资质的单位收贮。
5、做好人员安全防护和管理。辐射工作人员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向我局申请辐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请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该项目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甬环发函[2010]4号 同意你公司在镇海区骆驼机电园区田胡路厂区内新建2间X射线探伤室并配备6台X射线探伤机(XXG3505、XXH3005、XXH2505各2台)用于室内探伤,并停止宁波市江北区大闸路54号厂区内的室内探伤活动。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盛兴路195号及田胡路厂区 公示期限:2010年7月7日至2010年7月14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2类放射源、2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环评批文: (一)浙环辐函[2008]44号: (二)甬环发函[2010]4号 同意你公司在镇海区骆驼机电园区田胡路厂区内新建2间X射线探伤室并配备6台X射线探伤机(XXG3505、XXH3005、XXH2505各2台)用于室内探伤,并停止宁波市江北区大闸路54号厂区内的室内探伤活动。 许可有效期限:5年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10-07-07-2010-7-14 9:50:26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赵容、王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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