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9-09-24 00:00 浏览次数: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宁波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2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一、《报告表》对你公司在宁波市镇海区俞范东路889号厂区已建1间X射线探伤室和现有5台X射线探伤机(1台XXH2505型、4台XXQ2505型)在探伤室内探伤和野外探伤作业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辐射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根据评价结论,你公司基本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和辐射活动技术能力,同意你公司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探伤作业。《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辐射管理机构和职责,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测计划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确保射线装置使用安全;做好设备检修和使用的详细记录;操作人员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送检,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废显(定)影液及胶片必须送有资质单位回收。 2、你公司从事车间探伤(仅限车间内固定位置)和野外探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划定控制区和管理区,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告说明,并安排专人警戒,防止公众成员受到不必要的辐射照射。 3、你公司应经常对辐射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每年年底应编写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请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会同镇海区环境保护局督促该公司做好辐射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09年9月24日-2009年9月24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0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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