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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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 建设地点:宁波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1类放射源,2类和3类射线装置,乙级辐射工作场所 该医院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模为:现有DSA、CT机、DR、CR、数字胃肠机、X线碎石机、床边机、口腔全景机、口腔牙片机、核磁共振仪各1台和移动C臂机2台,拟增直线加速器(最大能量15MeV)、模拟定位机、伽玛刀(内含42枚60Co放射源,总活度2.22×1014Bq)、PET-CT(内含1枚68Ge放射源,活度9.25×107Bq;外购的18F日等效最大操作量3.7×107Bq)各1台。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2009年8月17日-2009年8月17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09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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