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生态省建设简报第22期
发布日期:2009-08-11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2期(总第272期)

  浙江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098月8日

  编者按:近日,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省长陈加元在《嘉善县积极帮助企业做足减排文章实现转型升级》一文上作出批示:嘉善县的经验很有现实意义,真正做到了帮助、服务和监督、污染减排和转型升级的结合,值得环保系统学习借鉴。现将该文刊载如下,供各地参阅。

  嘉善县积极帮助企业做足减排文章实现转型升级

  今年以来,嘉善县坚持以保增促调为落脚点,突出服务企业主题,注重引导企业抓住发展机遇,努力实现污染减排与优化升级同步。截至6月底,该县共帮助企业解决环保难题15个,为企业减免环境监测收费20多万元,补助减排等资金73万多元。该县先后被评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级生态县,所辖11个乡镇全部获得省级生态(优美)镇称号。主要做法: 

  一、落实四项措施,“四个协助”显成效

  (一)实施增补减免,协助企业减负前行。将减排资金补助比例从6%提高到12%,锅炉减排补助范围从20吨以上锅炉扩大到4吨以上锅炉。上半年,共计已发放补助资金73.35万元。同时,对一般企业环保监测收费减免30%,对减排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收费补助50%(最高不超过2万)。对企业实际排污量减少的,及时按变更后的实际排污量调整排污收费。通过多途径增补减免,切实减轻企业环保运营负担。

  (二)组织蹲点服务,协助企业攻坚破难。组织环保干部分期分批下基层,深入企业摸实情,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发展中面临的减排困难。对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采取24小时连续蹲点服务,帮助企业查找漏洞、分析不足、提出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逐步引导企业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努力通过加强内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物处理设施运作,在保证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减排运行成本得到进一步降低。

  (三)推行结对监管,协助企业转型发展。深入推行环保干部结对监管服务企业积分考核制,主动寓服务于监管中。对全县被列入上级飞行监测名单的50家重点企业提供一对一的结对监管服务,若企业发生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则对结对环保干部和所在基层环保所实行连带扣分,以考核制倒逼服务措施优化,以服务实效促进企业环保措施的优化升级。 

  (四)施行首违警告,协助企业整改达标。在严格执行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的基础上,推广施行人性化执法,落实首违附条件(即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承诺限期整改)警告措施,主要处理方式是先给予警告,耐心教育企业主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明确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主动帮助、指导企业认真落实后续整改工作。上半年,共对53家企业发出了预警通知书。

   二、搞活四个环节,“四个腾出”助发展

  (一)审批环节提速提效,为企业发展腾出时间。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建设项目(含报告书和报告表、登记表)环保平均审批时间由原先的4天缩短到1天半。建立三同时验收许可、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排放污染物许可项目集中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简化企业申领手续。同时,监测站对22个监测分析环节设置时限紧箍咒,并配套实施量化积分考核制,努力将紧箍咒变身为环境监测工作的驱动轮,有效缩短(验收)监测周期。

   (二)建设环节强化指导,为企业发展腾出精力。组建环保专家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建设项目推进指导、污染控制技术咨询、环保产业发展咨询等服务,推广宣传企业环保的先进做法,帮助企业预先在建设过程中解决掉一批环保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一批重点项目的建设进程。同时,发挥环保部门优势,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化验室,免费培训化验人员。通过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让企业在项目建设环保方面少走很多弯路,腾出更多精力一心一意谋发展

   (三)排污环节注重整合,为企业发展腾出空间。加大力度狠抓结构减排,重点抓好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和热电企业的脱硫改造工作。加快推进城镇污水支管网建设,积极鼓励企业实施废水中水回用和脱硫改造。并积极利用排污权交易和指标回购平台,对通过减排工程削减下来的指标实施回购。针对企业处理废水产生的污泥堆放占道且二次污染的问题,加快研究推广污泥无害化处置技术方法。经过多渠道整合,腾出了更多的环境容量和空间,为进一步支持现有企业发展和大好优项目顺利落户嘉善打好基础。

   (四)监测环节在线共享,为企业发展腾出人手。在全省率先完成环境信息监控中心建设,已安装企业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监视设备各65套,实现了对占全县工业排污总量85%以上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监控。同时,通过补助监测设备安装费用,不断提高企业的安装率,逐步扩大在线监测数据与企业的共享程度,使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只需点击在线数据库,即可随时查看本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可有效帮助企业简化分析化验程序,从而间接为企业精简操作人员、腾出了人手。

  

  送:环境保护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领导。

  发: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生态办。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