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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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环发〔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在浙各环评单位: 现将《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2.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3.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省化学原料药产业有序发展,加强行业环境保护,防范环境风险,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三)《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五)《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六)《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 (八)《关于做好推进传统精细化工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医化〔2005〕1056号); (九)《浙江省“十一五”化学原料药产业发展规划》。 二、产业布局 (一)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环杭州湾、温台沿海、金衢丽三大产业带发展规划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凡确定为化学原料药产业重点发展的区域,应当编制化学原料药产业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应对产业布局进行评价并给出环境可行性结论,规划环评需得到省环保局认可。 (二)新建、改扩建化学原料药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布点建设。化学原料药产业原则上应实现园区化、一体化、规模化,上下游产品配套,倡导循环经济和污染物综合治理,实现科学发展,防止盲目无序发展。 (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及居民聚集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不得新建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与园区。 化学原料药产业园区与居民区应保持适当的环保控制距离。 (四)环境质量已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尤其是特征污染物超标的区域,除满足减排要求的技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扩改建与超标的特征污染物相关的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 三、技术装备水平 (一)鼓励化学原料药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品种齐全、规模大、研发力量强、具备竞争力优势的大型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和集团。 (二)鼓励化学原料药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新建和改扩建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研发的设施和能力。 (三)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鼓励新建和改扩建化学原料药企业进行GMP认证,使之技术装备水平达到GMP认证的有关要求。 (四)提倡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提高产品得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五)不得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的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如物料特性和工艺无法替代时,须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六)固体投料应设密封投料装置,不得敞口投料;以剧毒物料为生产介质的设备和母液、污水收集槽,不得使用敞口设备,确因排渣、清渣需要的,该设备应设密闭排渣装置。 (七)不得采用真空抽滤设备和敞口的固液分离装置,确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敞口装置的,必须对装置区域独立隔离,并设独立的尾气收集处理系统。 (八)含有有机气体的物料烘干要淘汰老式热风循环烘干设备,烘干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用专管引出,并经冷凝回收、预处理后,方可进入废气集中处理系统。 (九)积极寻找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高挥发性原辅材料,不得在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车间采用轴流风机通风,必须采用可靠的尾气集中收集与处理系统。现有采用轴流风机通风的化学原料药企业,应尽快完成改造。 (十)液体化学品尽量采用浮顶储罐贮存或氮封,易挥发化学品须采用带呼吸阀的储罐,液体化学品装卸必须采用装有平衡管且封闭的装卸系统,储罐呼吸气原则上应进行收集处理,确有必要采用桶装原料,须用正压方式输送。 四、污染防治 (一)发展化学原料药产业的专业化园区必须具备完善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条件,应有处置化学原料药生产过程产生危险废物的足够能力,企业生产废水应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统一外排。 (二)必须配套合适的化学原料药生产废水预处理措施和设施,除常规指标外,尤其应关注特征污染因子的治理对策,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必须考虑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的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的处理单元。高氨氮、高盐份、高浓度等废水应配套单独的预处理措施。 (三)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设,不得埋入地下,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 (四)生产区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储运、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排放;全厂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清下水排放口,不允许进行多口排放,污水排放口应设置检查井和在线监控。现有企业应尽快按此要求进行改造。 (五)各产品排污系数要低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相关要求(详见附表),并按照削减10%以上的要求进行控制。对个别高附加值、工艺流程长的如抗肿瘤药物等可适当放宽。 (六)必须高度重视生产、储运及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有机污染物废气,尤其是恶臭废气的污染防治,应优先考虑低温冷凝或蒸馏等适用技术回收物料,采用气相平衡管或其他可靠的集气措施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有针对性地焚烧、吸收、吸附处理,特别要关注对恶臭污染物的除臭处置,确保排气筒与厂界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要求。 (七)固体废弃物处置必须符合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要求,危险废弃物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临时贮存设施,原则上应由园区集中处置,转运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进行严格监控。 五、环境风险防范 (一)原料与产品方案的合理性分析应考虑运输与储存环节的环境风险比选。 (二)必须设置事故池贮存事故废水(含消防下水),事故池容量应可容纳最大事故状态所产生的废水量,并须进行有效处理,防止事故废水直接外排。 (三)化学原料药产业园区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必须具备风险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指挥能力,并满足化工类事故处理和救援的需要。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监测和区域缓冲能力。 (四)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 六、监督与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各地编制的化学原料药产业发展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得到省环保局认可前不得实施化学原料药项目建设。 (二)新建、改扩建化学原料药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项目建设须进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生产需报环保部门同意。 (三)新建、改扩建化学原料药项目环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分级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化学原料药建设项目和现有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的整治,化学原料药产业包括以化学合成方法生产的化学原料药和中间体,半发酵、半合成的化学原料药和中间体产品。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附表:1.《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2.《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附表1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3/t
附表2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3/t
附件2 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引导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有序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行业环保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四)《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五)《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六)《造纸产业发展政策》; (七)《浙江省造纸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八)《浙江省造纸工业结构调整与发展指导意见》; (九)《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二、规模 (一)新建、扩建造纸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要求达到:新闻纸年产30万吨、文化用纸年产10万吨、箱纸板和白纸板年产30万吨、其他纸板项目年产10万吨。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准入条件限制。禁止新建和改、扩建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项目生产规模须符合相应的经济指标,纸机装备水平、污染物排放指标等须符合表1中的指标要求。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新、扩建造纸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蓄水区,禁止新建造纸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造纸项目。 (三)禁止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内建设造纸生产企业。 (四)造纸项目应建在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块。 四、工艺与装备 (一)鼓励发展应用中浓技术,无元素氯或全无氯漂白技术,低能耗机械制浆技术,高效废纸脱墨技术、低定量、高填料造纸技术、中性造纸技术等工艺技术。采用先进的纸机白水回收系统,纸机白水全部回用。 (二)提倡采用宽门幅高速度、高效率低能耗、安全环保的造纸技术与装备。纸板机向宽幅、中高速、高效、低耗和计算机自控方向发展。采用DCS分散集中控制技术,实现生产全过程的自动化管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设备淘汰制度,淘汰窄幅宽、低车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纸机,禁止新上项目采用元素氯漂白工艺(现有企业应逐步淘汰),禁止进口淘汰落后的二手制浆造纸设备。 (四)由酸性系统造纸用助剂向中(碱)性系统造纸用助剂发展,大力发展功能性和过程性助剂,并由一元化单组分向多品种复配型发展。 五、总量控制 废纸造纸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考虑COD和SO2,削减替代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1.5,总量应做到内部平衡,实现增产不增污。对确需进行区域替代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同行业替代。 六、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应采用先进成熟的生化处理技术,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造纸工业废水,应达到国家或浙江省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管标准。如确实不能纳管,出水指标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3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全厂应设置一个可供在厂界外监督检查的标准化排污口。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则上造纸项目应实行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应尽可能使用清洁环保能源或低硫煤。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对煤渣、造纸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七、环境准入指标(见表1) 表1 环境准入指标
注:1、COD排放浓度按直排环境的50mg/L计。其他纸板准入指标另行确定。 2、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扩建废纸造纸生产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新建和扩建废纸造纸生产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指导意见;现有环保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扩建项目不得审批。 (三)新建和扩建废纸造纸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和环境监督员制度,项目实施须严格执行环保 “三同时”制度。 九、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废纸造纸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附件3 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引导印染行业有序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行业环保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四)《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五)《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六)《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 2008年第14号); (七)《关于印发印染项目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经贸投资〔2008〕248号); 二、规模 浙江省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印染项目。技改、搬迁的印染建设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棉、化纤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3000 万米/年;麻、丝绸机织物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 万米/年;毛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 万米/年;针织或纱线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 吨/年。高科技和特种产品印染项目以及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准入条件限制。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在法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主要河流、湖泊两岸边界规定范围内不得建设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蓄水区,禁止建设印染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严格控制建设印染项目。 (二)在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禁止准入区和限制准入区内,禁止新建、改扩迁建印染项目。优化准入区则应统筹考虑,科学布局,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当地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三)印染项目应建在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块。 四、工艺与装备 (一)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以现代电子技术、自动化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技术为手段,发展涂料印染、微悬浮体印染、转移印花、数码印花、气流染色等无水或少水印染工艺技术,加快生态纺织品和功能性纺织品的研发和生产;推行环保、节能、清洁生产印染加工技术。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的水、电、气参数应实现全自动变频控制和在线监测。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禁止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必须满足1∶8 以下(丝、毛染色1:10以下)的工艺要求;对于具有丝光工艺的项目,必须配备碱回收装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定型(拉幅烘燥)设备要配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配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外层具有很好的保温性能。 (三)印染企业应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要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产品综合成品率达到98%以上。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四)不得使用属于国家规定要逐步淘汰和禁用的染料,必须选取符合有关规定和环保法规要求的分散染料、活性染料、酸性染料、直接染料及相关产品。 五、总量控制 印染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主要考虑COD和SO2,削减替代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1.5,总量应做到内部平衡,实现增产不增污;对确需进行区域替代的印染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同行业替代。 六、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1、印染废水原则上均应纳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中对于高温印染废水必须配备热能回收系统。废水应经厂内稳定成熟的印染废水治理工艺进行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排放。全厂应设置一个可供在厂界外监督检查的标准化排污口。如废水确实不能纳管,则排放指标按CODcr≤60mg/L、色度≤40,其中硫化物、六价铬、苯胺类不得检出执行。 2、废水严格做到清污分流、分质回用,棉印染项目工艺废水回用率要求达到30%以上,其余印染项目废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原则上印染项目应实行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应尽可能使用清洁环保能源或低硫煤。 2、必须对定型机废气进行有效治理,回收油剂和废气的热能。 3、提倡使用清洁热媒,若确需配备导热油锅炉的企业,不得使用联苯-联苯醚作为热媒。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对煤渣、印染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七、环境准入指标(见表1) 表1 印染行业环境准入指标
注:1、机织物百米基准值为布幅宽度106cm、布重12.00kg/100m的合格产品,机织产品布幅宽度或布重不同时,可按照FZ/T01002-91中附录B标准进行换算(以下同)。毛织物准入指标另行确定。 2、废水中CODcr排环境浓度以60mg/L计,纳管企业按照当地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标准执行。 八、监督与管理 (一)印染建设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印染建设项目须符合上述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现有环保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改、扩建项目不得审批。 (三)印染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和环境监督员制度,项目实施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九、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印染产业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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