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8-09-08 00:00 浏览次数: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瑞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瑞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建设地点:瑞安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Ⅰ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一、《报告表》对你医院在瑞安市区飞云镇飞云西路院区内已配置的一台60Co治疗机(含60Co放射源1枚,1997年购买时活度为2.59×1014Bq),以及深部X光治疗机、普通摄片机、模拟定位机、CT机各一台的屏蔽、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评价结论,你医院相关辐射安全措施和管理基本符合要求,具备从事该辐射项目的条件,同意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辐射活动。《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你医院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辐射管理机构和职责,完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落实各项制度和监测计划。放射源贮存场所必须落实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Co-60治疗机的安全,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辐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治疗前检查门机联锁装置的有效性,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安全。设备检修和使用情况有详细的记录。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带个人剂量计,对操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废旧放射源、废显(定)影液必须送有资质单位回收。你医院应经常对辐射安全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每年年底应编写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送环保部门备案。 四、请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瑞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辐射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8年9月8日-2008年9月8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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