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人民医院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8-09-08 00:00 浏览次数: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绍兴市人民医院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绍兴市人民医院

       建设地点:绍兴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 一、同意你医院在绍兴市昌安环岛南侧院区综合楼地下一层到三层内配备直线加速器及配套的模拟定位机1台、普通X光机以及CT机12台、DSA设备2台、核磁共振设备1台、后装治疗机1台,并建设相应机房。《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二、你医院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后装机、DSA、直线加速器、核磁共振及普通X光机等机房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医用直线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提出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其屏蔽和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2、明确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和职责,完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并予以落实。完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辐射工作场所设置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设备检修和使用情况有详细的记录。你医院应经常对辐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每年年底编制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3、做好人员安全防护和管理。辐射工作人员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向我局申请辐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请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会同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越城分局做好对该项目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8年9月8日-2008年9月8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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