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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要求和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29 00:00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上市企业的环保水平,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保情况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要求和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的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核查内容和要求

1、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其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未发生污染事故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2、废水、废气、噪声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

4、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5、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6、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9、建有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已按要求建立较完善的“三量”台帐,通过ISO14001认证,实施清洁生产;

10、有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11、企业环保信用良好,纳入我省环境信用企业评价范围,评价信用为绿色或蓝色类企业;

12、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及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13按要求关停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的生产线,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14、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司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相关信息;

15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16、申请上市再融资的企业,需按期完成上市时向我局承诺的有关整改内容。

企业应认真对照上述标准,如有不符合的内容,应在自行整改完毕后再向我局提出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申请。

(二)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2、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报告、当地环保部门证明材料;

5、我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我局对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实行分类管理。

对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14个重污染行业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一般分为五个环节,即:申请并提交环保核查报告,受理,专家审查和评估,公示,出具核查意见。企业向我局递交环保核查申请文件和环保核查报告,我局受理后,于30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为肯定结论的,我局将在省局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者经查投诉内容不属实的,我局在1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申请企业出具核查意见。

对尚未开工建设或者还未正式投产的生产性企业,在当地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核查证明;

对非生产性企业,在当地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和公示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核查证明;

对在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省环保信用企业”(绿色)、“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非重污染行业企业,在核查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和公示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三、已上市企业的环保管理要求

通过上市环保核查并成功上市的企业将自动列入我省推荐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后备名单。已上市企业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持续改善企业的环境表现。鼓励已上市企业积极开展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省级绿色企业的创建工作,努力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

上市企业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同时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上市企业特别是国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必须以环境快报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可能对上市企业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环保重大事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四)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五)《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并可能对上市企业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环境重大事件。

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及时报我局和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我局将会同有关专家,或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当地环境监测站对上市企业承诺事项的整改情况和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上市企业的环境快报和国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年报、半年报中的环保信息在披露前,可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审核,经审核的环境信息不再进行复核。

对已上市企业未定期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将在其再融资环保核查意见中进行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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