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内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拥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三、办理条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制,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评价的内容。 (二)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它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三)满足实践正当性的原则。 (四)满足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它有关专项标准中规定的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 (五)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包括放射源贮源库和放射性废物暂存间)。 (六)设有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制定了健全的辐射安全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监测计划。 (七)具有辐射安全培训计划,具备相应的防护知识、无职业禁忌症的辐射工作人员。 (八)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 (九)已拥有放射源的单位应具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十)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分析结论。 (十一)开展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的申请报告; (二)由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单位(包括请有关单位)填报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须提供); (五)涉及土建的项目需提供规划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 (六)业主关于环保措施的法人承诺书; (七)编制报告书的单位须提供关于项目的公示材料。编制报告表的单位须有已将本项目情况告知周围可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公众的说明。 五、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一)受理 1、受理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经办处室按照办理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本及公示材料通过省环保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进行公示,提出许可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环评报告书60日、环评报告表30日、环评登记表15日。 3、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由经办部门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项目办理情况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sthjt.zj.gov.cn/。 六、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传真 (一)责任部门、责任人 1、受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受理中心 许履中 2、审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辐射环境管理处 郑萍 3、主持听证部门及责任人:辐射环境管理处 郑萍、政策法规处 李全胜 (二)联系电话、传真 1、受理部门电话:0571-28869191;传真:0571-28869151 2、审查部门电话:0571-28913068 3、监督电话:0571-28869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