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管理认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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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31号令)、《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6〕224号)。 二、事项内容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关于豁免准则或豁免水平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出具豁免管理证明文件。 三、办理条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中所规定的豁免准则或豁免水平;或满足审管部门根据这些豁免准则所规定的其他豁免水平。 四、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管理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放射性同位素出厂活度证明或射线装置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四)申请豁免认可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度(或活度浓度)大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所规定的豁免基础水平,或申请豁免认可的射线装置所产生的辐射最大能量大于5keV的,须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在距设备的任何表面0.1米处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μSv/h的检测报告; (五)关于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应用情况的书面说明(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本身的包装、安装情况和应用领域,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情况,操作人员所具备的素质等); (六)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一)受理 1、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经办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认可豁免管理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豁免管理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三)办理结果 1、办理结果由经办部门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单位签收办理结果。 2、办理情况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sthjt.zj.gov.cn/。 六、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受理中心 许履中、辐射环境管理处 郑萍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28869151 监督电话:0571-28869110;传真:28913069 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管理流程图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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