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8-04-07 00:00 浏览次数: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建设地点:杭州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2\3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

       环评批复: 一、根据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意见,同意现有的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模拟定位机、CT、DSA、X光机、DSA、骨密度仪、体外碎石机、口腔全景机、胃肠造影机、乳腺钼靶机和磁共振仪等射线装置投入运行;同意核医学ECT诊断项目和131I核素治疗项目投入使用,新增0.35T磁共振仪和DSA各一台。 二、医院必须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中提出的辐射环保措施,各射线装置机房和核医学工作用房必须设有灯光警示信号系统、辐射标志和中文说明,制定各类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放射性源的安全管理,使用的放射性核素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处置,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医院各类固废必须分类收集和处置。医疗固废和残液危险固体废物委托给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置。放射性废水和废液采用贮存衰变法处理以符合排放要求。 四、医院医用射线装置较多,应建立辐射防护领导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和安全工作,确保医务人员和病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保护辐射环境和自我防护意识。 五、今后凡增加放射诊断、放射治疗和核医学应用项目,需重新履行环境影响报批手续。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8年4月7日-2008年4月7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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