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8-02-15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建设地点:杭州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I类、III类、V类放射源,II类、III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环评主要结论: 一、《报告表》对你医院在杭州市庆春路79号庆春路院区内现有2台90Sr-90Y皮肤敷贴器、3台DSA、14台普通X光机及上场区城站路58号城站院区内现有7台普通X光机等医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屏蔽、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现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对庆春路院区67Ga、201Tl、89Sr、153Sm、32P、125I、99mTc、131I等放射性同位素应用项目、城站院区拟增1台DSA、2台核磁共振仪、12台普通X光机进行了辐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根据评价结论,你医院辐射安全措施和管理基本符合要求,原则同意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辐射诊疗活动。《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二、你医院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机房应严格按照《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其屏蔽和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2、完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确保各辐射设备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要严格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域,并进行管理。放射性药物贮存场所落实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监管措施。放射性废水、放射性固体废物经分类集中存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处置。废显(定)影液及时送有资质单位回收。设备检修和使用情况有详细的记录。你医院应经常对辐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每年年底编制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3、做好人员安全防护和管理。操作人员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佩戴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扩建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向我局申请辐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请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该项目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8年2月14日-2008年2月14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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