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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技成果申报及验收
发布日期:2008-12-05 00:00 浏览次数:

环保科技成果申报及验收

 

一、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及管理

 

(一)事项对象:省环保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二)办事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和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

(三)事项条件:省环保局直属单位;符合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承担单位的技术、设备、管理、人才及其它条件。

(四)办事程序及办事时限:

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要求填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

2、申请项目至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 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5) 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 计划进度安排;

7) 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 经费预算。

3、其他附件。

4、办事时限:每年6月底前。

(五)审查:经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六)收费情况:无。

(七)责任部门:监测科技处。

联系电话:0571-28869065

监督电话:0571-28869110

 

二、环保科技成果验收管理

 

(一)事项对象:已完成环保科研项目并申请验收单位。

(二)办事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

(三)事项条件:申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套: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浙江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四)办事程序及时限: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一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报说明及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

1、接到验收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

2、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五)收费情况:无。

(六)责任部门:监测科技处。

联系电话:0571-28869065

监督电话:057128869110

 

 

 




相关附件:


关于建立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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