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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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宁波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销售,包括I、II、III、IV、V类放射源 环评批复结论: 一、《报告表》对你公司所从事的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情况进行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评价结论,你公司相关辐射安全措施和管理基本符合要求,具备从事销售下列放射源的条件:年销售650枚Ⅰ、Ⅱ、Ⅲ、Ⅳ、Ⅴ类密封放射源:其中192Ir源(单枚最大活度5.55×1012Bq)150枚,75Se源(单枚最大活度5.55×1012Bq)100枚,241Am源(单枚最大活度3.7×1011Bq)150枚,147Pm源(单枚最大活度3.7×1010Bq)100枚,60Co源(单枚最大活度7.4×1016Bq)、137Cs源(单枚最大活度3.7×1010Bq)、63Ni源(单枚最大活度3.7×1010Bq)、85Kr源(单枚最大活度3.7×1010Bq)共150枚;放射性非密封源:89Sr年最大用量3.7×1010Bq,99Mo年最大用量3.7×1012Bq,99mTc年最大用量3.7×1012Bq,125I年最大用量3.7×1010Bq,131I年最大用量3.7×1011Bq,153Sm年最大用量2.7×1010Bq。同意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销售放射源相关活动。《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辐射管理机构和职责,完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加以落实。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放射源,加强放射性同位素销售流程中的安全管理,运输按《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要求执行,确保放射源运输安全。完善放射源销售台账及出入库记录,销售、送贮证明及时送省级环保部门备案。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佩带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检测和健康检查档案。你公司应经常对辐射安全和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每年年底应编写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你公司应加强放射源贮存库的管理,定期检查联网报警器的工作状况,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射线泄漏等安全监管和双人双锁管理措施,废放射源必须及时由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回收或送有资质单位收贮,确保放射源贮存安全。 四、请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西湖环境保护分局、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江干环境保护分局负责该项目辐射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7年9月27日-2007年9月27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7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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