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7号公告,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根据我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规定与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工作的要求,现就进口废物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附件一)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附件二);
(二)废物利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
(三)废物进口单位(收货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四)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须提交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六)为其他单位代理进口废物的,所代理的利用单位必须是进口单位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中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并提交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和代理进口单位公章);
(七)申请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废物的,须提供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或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八)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国家环保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s://www.mee.gov.cn/),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报关口岸,报关口岸应选择距离利用单位较近的口岸;
(二)申请书封面备注一栏必须填写申请许可证份数,首次进口系指利用单位年度内首次申请进口;
(三)申请书必须打印并提供原件,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手写、涂改、复制件均无效。
三、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者应向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经国家环保总局审核合格予以签发的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登记中心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邮寄至废物利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者应向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环保部门逐级核查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环保部门列出清单,统一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登记中心;登记中心不受理其他单位或个人递交的申请。经国家环保总局审核合格予以签发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登记中心邮寄至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由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给废物利用单位。
五、进口废物的申请者应自行提出申请。除到受理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情况外,申请者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经公证处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四)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环保总局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4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进口单位 | (章) |
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进口单位海关代码 | |
利用单位 | (章) |
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商品名称 | |
商品编码 | |
申请进口总量(吨) | |
贸易方式 | |
报关口岸 | |
备 注 | 申领证书份数: |
| 首次进口 □ 延期 □ 更改 □ | |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 |
申请日期 | |
签证机关受理人 | |
受理日期 | |
受理意见 | 受理 □ | 退回 □ |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废物进口单位 | 名称 | |
法人 代表 | 姓名 | 经办人 | 姓名 |
电话 | 电话 |
地址 | | 邮 编 | |
废物利用单位 | 名称 | |
法人 代表 | 姓名 | 经办人 | 姓名 |
电话 | 电话 |
地址 | | 邮 编 | |
废物 出口者 | 名称 | |
注册证书编号 | |
国家和地区 | |
地址 | |
废物 产生者 | 名称 | |
国家和地区 | |
地址 | |
废物利用单位年加工利用能力(吨/年) | |
上一次批准 进口情况 | 废物名称 | |
批准证书号码 | |
批准总量(千克) | |
实际进口量(千克) | |
废物利用企业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申请书必须打印,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废物利用单位营业执照;2、废物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废物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废物进口单位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5、废物出口者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
附件二: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进口单位 | (章) |
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进口单位海关代码 | |
利用单位 | (章) |
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商品名称 | |
商品编码 | |
申请进口总量(吨) | |
贸易方式 | |
报关口岸 | |
备 注 | 申领证书份数: |
| 首次进口 □ 延期 □ 更改 □ |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 |
申请日期 | |
签证机关受理人 | |
受理日期 | |
受理意见 | 受理 □ | 退回 □ |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填写说明
1、各单位填写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可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及商务部的网站。网站地址分别为:www.sepa.gov.cn,www.customs.gov.cn,www.aqsiq.gov.cn,www.mofcom.gov.cn”。
2、根据《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每项商品(即每一个商品编号下)填写一份申请书;一份申请书同时申请多项商品的无效。
3、申请书必须打印,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手写、涂改均无效。
4、申请书封面备注一栏必须填写申请批准证书份数;首次进口系指废物利用单位年度内首次申请进口。
5、贸易方式分为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两种,加工贸易的必须提供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
6、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是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定点加工单位;上述单位申请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必须详细说明已进口废物拆解后各种成分的去向。
7、申请材料必须提供废物利用单位营业执照、废物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废物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废物进口单位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废物出口者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8、申请书填写完毕后,必须经过加工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保部门初审和省级环保部门审核。
9、省级环保部门应在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对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及发证份数的建议等。对定点单位进口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拆解后各成分的去向,必须认真核实并填写预审意见。
10、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废物利用单位及其所填申请书严格审核,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律退回。
11、上报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原件,复制件无效。
一、基本情况:
废物进 口单位 | 名称: (章) |
地址: 邮编: |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
废物利 用单位 | 名称: (章) |
地址: 邮编: |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
废物 出口者 | 名称: |
注册证书编号: |
地址(国家/地区): |
电话: 传真: |
废物 产生者 | 名称: |
地址(国家/地区): |
电话: 传真: |
废物利用单位加工利用能力(吨/年) |
申领批准证书(首次进口或申领下批次填写):份数: 总量(吨): |
各单证情况 | 1 | 2 | 3 | 4 |
各单证申请数量 | | | | |
各单证情况 | 5 | 6 | 7 | 8 |
各单证申请数量 | | | | |
更改/延期申请: |
更改/延期证号 | |
更改/延期内容 | |
更改/延期理由 | |
备注: |
二、上批次申领批准证书(包括上年度签发的上批次批准证书)使用情况
证书号 | 批准日期 | 批准数量 | 进口日期 | 进口口岸 | 进口数量 | 加工利用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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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情况: |
注:1、本页可增加附页;2、加工利用情况填写:加工利用完毕、正在加工、尚未利用或其他情况;3、环境保护情况填写:根据《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要求,防治污染的情况,如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加工利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按规定处置等。
三、已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情况及废物处置情况记录表(利用单位填写):
四、其他
废物产生过程,废物的具体性状 |
废物出口国有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及处置、利用情况 |
废物进口理由和出口理由 |
废物加工利用地点、利用设施、利用方式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
五、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地级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章) 年 月 日 |
省级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