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生态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态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作出建设生态省的重大战略决策以来,各地紧紧围绕生态省建设目标,以生态创建为抓手,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生态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生态创建活动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至今,安吉县已创建成为国家第一个生态县,全省累计建成39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6个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86个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241个省级生态乡镇和3999个生态村;建成了一大批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和绿色家庭。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部分地区已因此初步走上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但是,生态创建工作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地区对生态创建缺乏系统宣传,认识上存在偏差。地区间工作进展不平衡,生态县、生态乡镇创建工作总体上仍然滞后,离生态省建设规划目标仍有较大差距。一些地区创建工作中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规划轻实施、重命名轻实效等现象。一些地区在创建工作中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群众生活改善结合不紧密,忽视解决基本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为创建而创建,工作不扎实,影响了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生态创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浙江、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动体现和具体实践。加强生态创建,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有利于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环境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保意识,形成全民参与生态省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因此,各地要深刻认识生态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扎实地开展生态创建工作。 二、加强生态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继续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深入实施《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弘扬生态文明,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建设生态省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城乡联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城乡环境整体优化;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并举,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建设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重点解决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坚持省、市、县(市、区)、乡镇、村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公共服务职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生态创建。 (三)总体目标。到2007年,全省69个县(市、区)达到生态县(市、区)初级阶段的要求;21个县(市、区)初步达到生态县(市、区)建设要求,10个左右县(市、区)达到省级生态县要求,7个城市达到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要求,140个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要求,370个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要求;建成省级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49个、绿色学校603所、绿色社区218个、绿色企业302个、绿色家庭654个、绿色饭店240个、绿色医院53个。 到2010年,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推进阶段的创建任务。20个左右县(市、区)达到省级生态县建设要求,8个城市达到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要求,15个城市达到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要求,260个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要求,560个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要求;建成省级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69个、绿色学校800所、绿色社区388个、省级绿色企业380个、绿色家庭1000个、绿色饭店300个、绿色医院70个。努力打造生态创建“十百千模范工程”,在全省树立10个生态县(市、区)、100个生态乡镇和1000个生态村创建的典型。生态省建设全面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四)主要任务。以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推进生态经济体系建设;以加强资源永续利用为重点,推进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以生态保护和恢复为重点,推进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建设;以环境管理能力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推进高效、稳定、配套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以培育生态文明,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重点,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三、扎实推进生态创建工作 (一)生态村创建。生态村创建是生态省建设的细胞工程和基础工程,是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紧密结合,以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改善饮水卫生条件,推进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为重点,积极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市、县级生态村建设,下大力气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有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生态办要切实加强服务指导,抓好生态村创建考核与验收工作。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积极争创国家级生态村。到2010年,全省建成5000个县级以上生态村。 (二)生态乡镇创建。各地要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开展省级、市级生态乡镇和国家环境优美乡镇的建设。要科学制定生态镇(乡)建设规划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推进计划。要以解决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置率要达70%以上。要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大畜禽养殖污染物治理力度。要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控制工业污染,改善人居环境,辖区内5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要求。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须通过省级生态乡镇验收。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示范区创建。要以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为内容,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积极开展国家、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通过以城带乡,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环境保护工作。各地在创建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全力推动城市污水、垃圾以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保护热点和难点问题。生态示范区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生态市、县(市、区)创建。积极开展国家和省级生态市、县(市、区)建设。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的创建要突出实践性,重在过程。在城市建成区,要通过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宜居城市;通过垃圾、废弃物等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建设资源有效利用和循环体系;通过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构建城市水资源有效利用体系;通过城市湿地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河道整治、绿地建设,构建城市生态保障体系;通过城区内、企业间和企业内资源有效配置,产业和产品链接以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构建城市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体系;通过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环境友好企业等建设,构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体系。在广大农村,要科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影响“三农”的环境问题。要制定有效措施,积极防治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地区扩散。创建省级生态县,要有80%以上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要求;2007年基本达标的县(市、区),要有50%以上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要求。创建国家生态县(市、区),须通过省级生态县验收。国家生态县、市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绿色系列工程创建。大力开展环境友好企业、绿色企业、绿色饭店、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绿色医院、“保护母亲河号”等绿色系列细胞工程的创建。积极倡导清洁生产、绿色消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增强全社会环境环保意识,弘扬生态文明。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督促落实,建立完善成员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要充分调动创建单位与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学校、社区、家庭等各方面参与、支持绿色创建工作。 (六)生态创建“十百千模范工程”建设。在认真总结我省生态创建的基础上,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效应,更好更快地促进全省生态创建工作。各地要着力把区域块状经济特征明显、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县(市、区)、镇(乡)、村,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实施“十百千模范工程”建设,不断深化创建工作,为全省生态创建做出表率。列入“十百千模范工程”的生态县(市、区)、镇(乡)和村,要达到省级以上相应生态创建标准。 四、强化生态创建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生态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层层落实,切实履行指导、协调与督促等职责,制定创建推进计划,将生态创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各年度生态建设工作任务书,确保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创建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共同把创建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富有成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生态创建工作是一项惠及人民群众的公益事业,必须多渠道筹集创建经费。要积极争取公共财政资金,切实加大生态建设重点内容和项目的资金投入,制订完善生态建设激励政策,各级财政每年用于生态建设的专项经费不低于地方财政支出的2‰,重点用于生态创建奖励、生态示范项目补助、环境监控能力建设、生态宣传教育等。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创建和环境保护,充分调动社会资金投入生态创建的积极性,建立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好用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推动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融资、产业化运营、企业化管理。 (三)健全创建机制。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高标准、高起点地做好生态创建工作,确保建设成效。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创建成果,制定完善环保基础设施营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卫生保洁等长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资金扶持和奖励机制,积极筹集资金,集中资源,抓好镇、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改善当地的环境基础设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建立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加大科技投入,发展环保产业,重视先进适用技术的典型示范和推广普及,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作用,指导当地的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活动。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广泛宣传生态县(市、区)、环保模范城市、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生态创建工作的意义和成效,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生态创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专家咨询机构,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开展专题培训、公示评议等活动,努力提高创建工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各级生态办对生态创建要进行积极引导,保障对创建单位的技术支持,进一步激发创建单位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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