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内曼格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7-06-19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内曼格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内曼格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桐乡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II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复结论: 一、根据《报告表》对你公司已建X射线探伤室进行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你公司在桐乡市县前街23号的公司厂区内已建的一间X探伤室内使用3台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300kV、最大管电流5mA,周、定向)从事X射线探伤,相关环保设施基本符合要求,具备从事该辐射项目的条件,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X射线探伤作业。《报告表》所提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完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射线装置使用安全。检修和使用情况有详细的记录。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戴个人剂量计,对操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每年年底将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送当地环保部门。 三、请嘉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该项目的辐射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7年6月18日-2007年6月18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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