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宁市许村镇沈士卫生院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7-06-14 00:00 浏览次数: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海宁市许村镇沈士卫生院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海宁市许村镇沈士卫生院

       建设地点:海宁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III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复结论: 一、同意你单位在海宁市许村镇沈士文胜路56号海宁市许村镇压沈士卫生院内已配置的2台X光机(型号分别为FXS1-3/4C,NXS50S,均属III类射线装置)。 二、原则同意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编制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基本评价结论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可作为辐射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切实做好本公司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保卫制度。包括储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登记制度、订购运输及退役处理制度、自行检查与年度评估制度、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变更及注销制度等,制定和落实切实可靠的应急方案。 (三)落实各项辐射安全措施。辐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划定安全警戒线;同时建立独立的贮源库,并落实双人双锁、电离辐射标志等安全设施。 (四)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辐射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 (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健康管理。配备个人剂量仪,定期体检,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加强台账资料管理。有关涉及放射源的各种文件、说明书、监测检查等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长期保存。 请海宁市环保局督促该项目辐射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同时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7年6月13日-2007年6月13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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