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州市宝丰冷轧制管有限公司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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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台州市宝丰冷轧制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台州市宝丰冷轧制管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台州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IV类放射源 环评批复结论: 一、同意环评结论。环评中提及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环境管理措施和监测计划可以作为该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和辐射环境管理依据。本项目内容为新购十四台Am-241放射性测厚仪,活度为1.11*109Bq,项目位于临海市柏叶东路府路口。我局在2006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批复(台环保[2006]87号)作废,有关要求以本批复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施工期环境管理,测厚仪安装须周密安排,缩短工期,并将辐射环境影响减少到“可合理达到可尽低水平”。 2、严格按环评报告表中提及的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独立储源场所,储源场所和仪器位置安装视频监控,配备保险箱,设置安全警戒和电离辐射标志。 3、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建立管理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制定辐射规章制度,制订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理含放射源的设备,设备转让应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许可登记手续,认真做好废源收贮工作,并办理变更手续。 4、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佩带个人剂量仪,建立剂量档案和健康档案,每年进行辐射监测和安全评估。放射源拆下应储存在保险箱中,并双人双锁管理,建立放射源使用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5、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须报经环保审批部门单项验收。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同意,该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请市环境监察支队和临海市环保局加强对该项目施工期的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7年4月19日-2007年4月19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7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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