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钱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7-04-19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钱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钱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绍兴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IV类密封性放射源

       环评批复结论: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建议意见,该项目使用放射源的目的是正当可行的,符合辐射防护“实践的正当性”原则。同意你公司使用2台放射性密度计(含137Cs源2枚,每枚活度为3.7*109Bq) 二、从辐射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密度计建设项目在绍兴县钱清镇内公司脱硫工艺楼内实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营运时必须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治、环境管理对策和措施,并要求你公司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辐射环境影响登记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成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事故应急制度和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划定辐射安全警戒线,规章制度上墙。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辐射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健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放射源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作用、处置放射源源,防止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独立的放射源贮源库,并落实防火、防盗、防泄露等安全措施和双人双锁监管,认真执行废弃放射源处置管理规定,对废弃放射源应及时供货方加收或送有资质的单位收贮。 (五)、有关放射源各种文件、说明书、检查、监测等必须有完整记录,并长期保存。监测数据每年年底向当地环保局上报备案。 (六)、该项目日常管理由嵊州市环保局负责,项目投入运行前,须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7年4月19日-2007年4月19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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