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富通昭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7-03-19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杭州富通昭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杭州富通昭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富阳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III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复结论:原则同意该项目(含最大管电压50kv,最大管电流1mA荧光X射线分析仪1台)在杭州市富阳市金秋大道富通科技园1-8号公司内实施。并提出如下要求:1、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及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并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辐射环境管理计划和措施、要求。明确辐射防护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事故应急制度和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等。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自行检查年度评估制度等,并有详细的维护、保养、检修和监测记录。2、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机房外设置工作指示灯,划定辐射安全警戒线,规章制度上墙。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3、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处置射线装置,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4.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各射线装置机房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基上报,并建立监测技术档案,监测数据定期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7年3月8日-2007年3月8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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