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7-03-12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长兴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IV类放射源

       环评批复结论:原则同意你单位购置2台放射性密度计(含IV类源2个Cs-137,活度为1.85×109Bq),项目位于长兴县雉城镇五里桥,并提出:一、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放射源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能符合辐射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辐射和防护安全保卫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等,严格遵照执行。并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2、辐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有中文说明的警告标志,放射性密度计周围1米处设置安全警戒线。3、按要求建设符合规范的放射源暂存库,并做好防盗措施。4、企业应配备相应辐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制定监测方案年度向有关环保部门上报备案并做好每年年底的辐射安全单位评估报告工作。5、做好人员安全防护和监督管理,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佩戴个人计量计,对操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定期做好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工作。6、按有关要求办理放射源购买手续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7、企业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理含放射源的设备,若转让必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废放射源由供货单位回收或交有相应资质单位收贮。8、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投入运行三个月内必须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环保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二、请长兴县环境保护局加强对该项目的辐射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7年3月12日-2007年3月12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7年3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