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福斯达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7-02-06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福斯达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福斯达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德清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II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复结论: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湖州德清县新市镇工业园区的公司内建设一间探伤室,探伤室内配备四台X射线探伤机(最大电压300kV,最大电流5mA)。《报告表》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辐射环境环保管理的依据。 二、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和《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按现行法规制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针对性的操作规程,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方案。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监测计划,并有详细的检修、监测和使用情况记录。 三、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试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应仔细检查安全装置的性能、警告标志的状态、控制区内人员等情况,确保射线装置使用安全。 四、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与考核,提高辐射环境管理水平和自我防护意识。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必须向我局提交辐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请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加强对该项目的辐射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7年2月1日-2007年2月1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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