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山核电公司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7-02-12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秦山核电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秦山核电公司

       建设地点:海盐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II类、III类、IV类、V类放射源

       环评批复结论: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秦山核电公司区域内的334枚放射源(其中Ⅱ类源2枚、Ⅲ类源3枚、Ⅳ类源4枚,Ⅴ类源212枚,活度低于豁免水平的放射源113枚)投入使用,并新购5枚放射源(其中一枚为Ⅱ类钴-60源,活度7.4×1011Bq,其它4枚为固体粉末源);做好216枚(瓶)退役放射源的安全保管和处置工作。《报告表》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实施环保管理的依据。 二、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辐射规章制度、辐射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切实可行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当地环保局和我局备案。 2、落实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做好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落实各项制度和监测计划,使用和自行检查均应有书面记录。 3、公司放射源贮存库和在线仪表内嵌的放射源均应落实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出入放射源必须做好台账登记等记录,放射源暂不使用时必须存放于专用贮存库内。 4、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要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与考核,提高辐射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请你公司按照《关于加强秦山核电基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工作的函》(浙环函[2006]223号)的要求,做好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7年2月9日-2007年2月9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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