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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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天台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Ⅴ类放射源 环评批复结论:原则同意你单位购置2台放射性测厚仪(含kr-85源2枚),并提出如下要求:1、严格按照环评登记表中提及的有关要求做好污染防治措施、辐射环境管理计划和措施、放射源运输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应制定各项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理含源设备。2.按规定办理许可登记手续,认真做好废源收贮工作,并办好相关手续。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抓紧补办验收手续。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6年6月9日-2006年6月9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6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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