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万宁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6-04-05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浙江万宁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万宁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杭州凯旋路211号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Ir-192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复结论:原则同意你单位的6台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单台最大管电压300kv,单台最大管电流5mA)投入使用,新购置1台192Ir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活度为3.7×1012Bq)。《报告表》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污染治理及环保管理的依据。要求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和要求。成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辐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和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等,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监测计划,并有详细的检修、监测记录和使用登记。 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个人剂量计,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与考核,提高辐射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探伤机的安全管理。辐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每次探伤作业前,工作人员应仔细检查探伤机及安全装置性能、警告标志的状态、控制区内人员等情况,作业结束后,应确保放射源已回到安全位置,确保γ探伤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安全。 四、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未使用时必须存放于该公司的专用贮存库内,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做好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详细的使用记录。 五、废放射源应及时由供货单位回收或请有资质的单位收贮。 六、在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七、当γ探伤源和射线装置的数量、探伤作业场地、运输条件和贮存场地等的某一项或几项发生变化时,必须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并提前10天向省环保局备案。 八、接受使用地环保部门的监管。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6年4月5日-2006年4月5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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