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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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 建设地点: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351号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 一、现状评价结论:1.鄞县人民医院电子直线加速器房设有门机安全连锁装置、声光警示系统和通风系统,符合通常的辐射安全要求。2.电子直线加速器房应进行整改。3.电子直线加速器、模拟定位机和后装机的工作人员接受的年有效剂量应符合辐射防护的管理限值。4.后装机每半年需更换放射源一次,必须安排放置新源或换源的专门房间,妥善保管,防止失窃。 二、补充说明:对该单位已于2005年11月23日发放临时许可证(浙环辐审[2005]41号),现补作公示,公示期间,如有重大反馈意见,将在换发正式许可证时视情处理。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6年3月31日-2006年3月31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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