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海县桥头胡中心卫生院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06-12-04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宁海县桥头胡中心卫生院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宁海县桥头胡中心卫生院

       建设地点:宁海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III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复结论:原则同意宁海县桥头胡中心卫生院配置F30-IIG型医用X射线机一台,并提出如下要求:1、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辐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的有关要求,机房屏蔽厚度必须符合《医用X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的要求,确保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能符合辐射环境保护的要求。2.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必须按登记表要求制定并实施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警示说明,DR扫描室门外要有辐射指示灯和电离辐射标志,并每天进行工况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3.加强健康管理,从事X光机调试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佩戴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划定辐射安全警戒线,规章制度上墙。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4.落实质量控制措施,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方案,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员,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5.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三、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请宁海县环保局加强监管。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6年12月1日-2006年12月1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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