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
||||||||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云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云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设地点:云和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V类放射源 环评批复结论:1.原则同意该项目:1台气相色谱仪(含Ni-63放射源1枚,活度3.7×108Bq)在云和县城东大道云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室内实施2.必须严格执行辐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报告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对策,切实落实辐射污染防治措施: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必须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成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事故应急制度和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等。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监测计划,并有详细的检修、监测记录和出入源登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带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划定辐射安全警戒线,规章制度上墙。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3、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放射源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处置放射源,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制订《辐射事故应急方案》,设立符合贮源室要求的气象色谱仪仪器室。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理含放射源的设备,废放射源应及时由供货单位回收或送有资质单位收贮。3.该项目建设完成后,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我局验收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 许可有效期限:5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06年11月29日-2006年11月29日 联系电话:0571-28913068 联系人: 郑惠娣、王冲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6年11月30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