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5-12-05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05年12月5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环发〔2005〕61号)

  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重要性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是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需要,对于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深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分级审批的要求,进一步抓紧抓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切实纠正环保审批不规范、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等现象。

  二、指导思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紧紧围绕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治老控新”的工作方针,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为主线,依法审批,严格把关,规范环保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三同时”监管、污染物总量控制、环评制度管理、规划环评试点等工作,使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真正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

  三、审批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以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程度和投资规模实施分级审批。省环保局负责省政府重点工程、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大的建设项目审批;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区)(浙委办〔2002〕40号)环保局负责污染物产生量较大,但治理技术成熟的建设项目审批;其他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污染较轻易于治理的建设项目审批。

  (二)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三)对化工、印染、酿造、制革、造纸、冶金、电镀、垃圾处置、畜禽养殖等重污染项目审批一律从严控制;对钱塘江干流、曹娥江干流、鳌江干流内所有污染严重的项目审批一律从严控制;对11个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相关产业及产生同类污染物且量较大的项目审批一律从严控制。

  (四)下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批文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必须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核并备案。其中,扩权县(市、区)环保局审批的垃圾处置、畜禽养殖等重污染行业,以及钱塘江干流、曹娥江干流、鳌江干流的污染严重项目,在设区市环保局审核备案后,由设区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局备案。

  (五)上级环保部门有权撤销下级环保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律法规所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凡越权违法审批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越权违法审批部门承担。凡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下级环保部门必须落实监管职责,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发现,依法处理,或及时报请上级审批部门依法处理。

  (六)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对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对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四、具体内容

  (一)省环保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详见附件):

  1、省人民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14号令)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包括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2、选址或环境影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家、省级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严格限制的建设项目;

  4、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内的相关产业建设项目;

  5、钱塘江干流、曹娥江干流、鳌江干流内新增CODcr排放量在30吨/年以上(含)或氨氮排放量在5吨/年以上(含)的所有建设项目;

  6、涉及辐射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各设区市及扩权县(市、区)环保局依照有关规定对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省人民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14号令)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2、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3、选址或环境影响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环保局审批;

  4、同级人民政府严格限制的建设项目;

  5、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内相关产业的建设项目;

  6、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审批外的酿造、电镀、冶金等建设项目由设区市环保局审批。垃圾处置、畜禽养殖等建设项目由设区市环保局或扩权县环保局审批;

  7、钱塘江干流、曹娥江干流、鳌江干流内CODcr排放量在30吨/年~10吨/年之间,氨氮排放量在5吨/年~1.5吨/年之间的建设项目。

  (三)设区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用X射线装置(如摄影机、透视机、牙片机、乳腺机、兽医用X射线设备、移动床边机、医用CT机、X射线骨密度仪、X射线体外碎机X射线安检仪、X射线衍射仪等X射线装置)以及移动通信基站等项目。

  (四)其他县(市、区)环保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报设区市环保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负责对国家、省、设区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污染较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五、其他事项

  电离辐射项目环评的分级审批,待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附件内容将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试行)

               

   

  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试行)

  一、农林水利

  农业:适度养殖区内常年出栏3000头以上猪、500头以上牛及存栏3万羽以上禽类养殖项目。

  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省内跨流域调水工程、跨设区市水资源调配项目、涉及开荒项目、300公顷以上的滩涂围垦项目、10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项目。

  热电站:非燃煤热电站项目。

  (二)石油、天然气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石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输气管网、输油管网。

  三、交通运输

  (一)公路

  省域内跨大江大河(通航段)和跨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二)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100万吨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5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三)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以下扩建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金属:黑色、有色金属采选炼。

  化肥:年产50万吨以下磷、钾矿肥项目。

  水泥:水泥熟料生产。

  五、石油化工医药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聚氯乙烯、聚丙烯、芳烃、苯酚、乙二醇、苯乙烯、丙稀腈、环氧丙烷等石化项目。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硫酸、硝酸、磷酸、烧碱、纯碱、甲醇等基本化学原料制造项目。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有机化工原料制造、化学合成材料(包括合成树脂、高分子材料)、专用化学品、感光材料、磁性记录材料、日用化学品等项目。

  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改扩建农药及中间体、化学合成染料(颜料)及中间体项目。

  六、轻工

  纸浆:化学制浆、年产3万吨及以上废纸造纸项目。

  制革:生皮制革。

  纺织化纤: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合成纤维、人造纤维、粘胶纤维项目。

  印染:年产2000万米及以上的印染项目。

  发酵:粮食制酒精、味精(麸酸)、柠檬酸、氨基酸、淀粉。

  七、机械

  新建5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舶、船坞)、5万吨及以上级修船、拆船。

  八、区域开发

  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发项目。

  九、城建

  污水处理:日处理污水5万吨及以上项目。

  垃圾处理:列入国家和省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项目;填埋库容规模在30万方(日填埋1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日处理10吨及以上的危险废物焚烧项目;医疗废物处理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

  十、社会事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审批前必须征得国家环保总局同意。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项目,由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审批前必须征得省环保局同意。

  十一、电离辐射项目

  负责除国家审批项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伴生矿物资源利用项目、辐照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应用项目(销售、使用Ⅲ类以上放射源项目和生产、销售含源设备项目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各类医用放射性治疗设备(如电子直线加速器、深部X线治疗机、X刀、利诺刀、模拟定位机、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医用放射性诊断设备(如X-CT、医用介入X射线装置等);能量小于100Mev电子伏的加速器(如工业探伤加速器、安检系统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工业辐射类加速器及其它加速器等)以及工业X射线探伤机,工业CT、集装箱X检测系统等项目的审批。

  十二、电磁辐射项目

  负责广播电台、差转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通信系统项目的审批;负责除国家审批项目以外的110kV及以上的输变电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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