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使本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3月31日(周二)前反馈。
联系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 洪怡雪
电话:0571-81053956
邮箱:hongyixuer@163.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40号,邮编310012
附件:
1.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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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2026年3月23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厅共收到公众意见4条。经梳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1:促进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生活活动中的“生产经营生活活动”表达不畅。
经研究,反馈如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针对的违法行为,既有单位或个人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有个人的生活活动,根据省司法厅建议,采用“生产经营生活活动”的表述。
意见2:根据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判定案件是否「适用」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并明确调整的拟罚款数额。
经研究,反馈如下:拟采纳。
意见3:(九)当事人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应该加上“如适用”)
经研究,反馈如下:裁量因素指本裁量规则和裁量权基准中明确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实施处罚裁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用于评判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若经充分考虑后认为“当事人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或其他裁量因素无法评判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不纳入裁量即可,无需增加“如适用”。
意见4:“当事人同一案由的违法行为”如何理解同一案由?行政处罚法系列没有案由的说法,行政诉讼法中“案由”的概念可能并不适用。
经研究,反馈如下:同一案由的违法行为即适用同一违则、罚则的违法行为,“案由”概念在行政执法中广泛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