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17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571-28869191;

传真号码:0571-28869121;

电子邮箱:yisq@zjepb.gov.cn。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

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一)主动公开内容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查阅(网址:http://sthjt.zj.gov.cn/art/2022/8/24/art_1229702890_58934241.html)。

(二)主动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1.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http://sthjt.zj.gov.cn/);“浙江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2.现场查阅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受理中心。(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17号)

3.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动监测实时数据等能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分类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采购、重大项目、民生信息、人事信息、应急管理、建议提案、行政争议、计划总结、重大决策、政府信息公开年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其中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分类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标准、法律法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监管、重点排放单位、生态保护、宣传教育、科技产业、资金管理等,按照“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展示相关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正文、发文字号、发文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公示日期、文号标题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示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涉及党务信息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受理中心,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现场申请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可现场领取)。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受理地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一楼受理中心。(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17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571-28869191;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号码:0571-28869121)。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实名身份验证。

申请人也可通过电子邮箱(yisq@zjepb.gov.cn)提交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现场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下载附件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提交申请的网站查看申请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救济途径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联系电话:010-65646006。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联系电话:0571-87052472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9号;邮编:310012;联系电话:0571-88497848


附件:1.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版)

   2.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单位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