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4年10月1日前已开展调查评估或管控修复的,其后续环节按本办法执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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