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429/2024-24422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示日期:
文号: 浙环发〔2024〕47号
政策解读《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9-04 17:03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依据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有效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住得安心”的关键举措。2021年我省出台制定了《管理办法》,在名录管理、用地类别划分管理等方面与《土壤法》进行衔接,明确省、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有力推进了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2023年底,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19号),同年11月,省人大审议通过《省条例》,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原有的《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管理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权责有待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地块”)的准入管理要求更加严格,需要通过本次办法修订,进一步优化地块用途变更认定、部门信息共享、地块监管联动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二是修复活动安全管理要求进一步提升。《省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需要通过本次办法修订,确保上述法规条款的有效实施。三是“数治智管”有待进一步推进。通过办法修订,在服务安全利用、优先监管、源头防控等方面进一步发挥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的修订,较原版细化充实部分要求,删除了与《省条例》表述雷同的条款。主要修订内容集中在职责分工、数治智管、深基坑管理、后期管理等四个方面。

(一)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并增加了住建部门的职责分工。即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原土地用途和用地规划筛选确定甲类地块,建立甲类地块清单,并在清单建立或更新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甲类地块清单和有关信息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建部门依责参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技术上指导、支持实施单位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对修复后地块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二)数治智管。《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管系统的应用场景,对从业单位人员信息记录、甲类地块清单、修复方案备案、修复工程过程台账记录、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重要数据和信息的上传更新作了明确要求。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与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求。

(三)深基坑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土壤污染修复管控工程土方深度达到5米以上或存在其他较大危险情形的,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论证。方案和论证结论应作为土壤污染管控(修复)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依据。

(四)后期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对于存在实施风险管控的、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GB 36600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其他情形地块,需要实施后期管理。

三、框架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42条和2个附件。(一)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术语定义以及污染责任人、从业单位、部门的责任。(二)污染调查。将《土壤法》规定需调查地块分为甲、乙、丙三类,并分别规定了这三类启动调查的条件、程序、要求和监管措施。(三)风险评估。规定了启动条件、评审程序,增设了修复可行性评估手段,提出了风险计算提级豁免。(四)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明确了修复方案备案要求、方案内容变更程序,规定了修复工程应当由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单位承接、重大施工风险防范要求,细化了污染防治、施工监理、效果评估要求。(五)后期管理。明确规定了需要开展后期管理的各种情形,以及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需履行的职责。(六)监督保障。明确了部门共享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国土空间规划等数据信息要求,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环节的准入把关,以及监督检查要求。(七)附件。规定《管理办法》施行时间等。(八)附录。地块污染调查启动条件对照表,明确需启动调查的具体情形,便于对照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流程图,明确甲、乙、丙类地块开展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流程。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 0571-28869054



政策原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