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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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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日。截至2024年8月3日,我厅共收到公众意见8条,采纳情况如下: 意见一:整体体例编排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建议本办法的所有条均修改为‘第X条’,所有项修改为‘(X)’。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首席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即按照该模式编排。同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第5·3规定,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需要规定立法依据时)一般在第一条一并表述,先表述立法目的,再表述立法依据。建议本办法前言部分作为办法第一条。且对于本办法中涉及到数字的,除年月日表述外,均建议修改为中文数字。” 处理意见:经研究,根据《关于印发〈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引(试行)〉的通知》(浙人大常法函〔2020〕28号)要求,“政府规范性文件采用条款形式表述”属于“不得明显不符合技术规定要求”情形,本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无法按立法要求进行编序修改;采纳“本办法前言部分作为办法第一条”意见,同时数字(除年月日表述外)修改为中文数字。 意见二:第四条文字表述上,第一款表述的‘诉讼裁决文书’一般为仲裁文书,建议修改为‘诉讼裁判文书’。第二项因本条第一款明确包括赔偿协议、诉讼裁判文书、司法确认文书三种情形,故本项建议修改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赔偿协议、诉讼裁决文书或司法确认文书的结果信息’,同时与第六条第四项内容相协调。同时本项的标点符号建议由冒号修改为分号。 处理意见:经研究,采纳相关建议。 意见三:关于年度案件清单反馈,根据国办发〔2018〕118号文和浙政办发〔2019〕20号文对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的安排,截止时限均为1月31日,为统一该项工作同其他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的协调,建议统一为每年1月31日。 处理意见:经研究,采纳相关建议。 意见四:“关于第六条第四项文字表述,本项“诉讼裁判文书”在再次征求意见时被删除,但为了本办法前后保持一致,且为了重要结果信息的公开,建议同本办法第四条一致,修改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赔偿协议、诉讼裁判文书或司法确认文书的结果信息;”因目前裁判文书网并未对所有案件进行公开,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不予公开裁判文书全文的情况,行政机关如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作为信息公开的对象。但在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判决结果往往还存在刑事判项,系与生态环境赔偿无关的事项,故限定公开范围。 处理意见:经研究,采纳相关建议。 意见五:关于第八条文字表述,该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比答复规定不足,建议修改为“依申请公开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执行。”,并将该条作为第六条第二款,形成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情形的完整体例。 处理意见:经研究,采纳相关建议。 意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介”完善为“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介”,以便熟悉网络操作和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公众都能够较便捷地了解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处理意见:经研究,采纳相关建议。 意见七:从语言指谓的严谨性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表述,建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3款中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完善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处理意见:经研究,采纳相关建议。 意见八: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出发,建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5款中的“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完善为“危及个人人身权、财产权或生命安全的”,以更全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处理意见:经研究,采纳相关建议。 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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