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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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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我厅核定了2024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4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厅对2024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行了核定。2024年,我省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共419家,其中水污染防治企业94家,大气污染防治企业115家,重金属污染防治企业38家,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企业76家,新污染物防治企业96家(详见附件)。请各地根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按时认真组织实施。 (一)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依法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具体公开内容详见办法规定。 (二)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和《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请各属地生态环境局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审核质量,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市开展审核质量抽查工作。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费用应依法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对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将纳入属地生态环境局的绩效考核。 (三)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其中列入新污染防治重点计划名单企业在2024年12月底之前完成审核评估验收。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要求,对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考核,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各地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实施情况,列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 (四)列入国家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的项目按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点工作内容,创新成果内容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我厅将按国家生态环境部试点工作整体部署,适时对典型创新成果进行推广应用。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财处联系人:耿爽爽,电话:0571-28806115; 水 处联系人:周启圳,电话:0571-28903395; 大气处联系人:舒军龙,电话:0571-28869159; 土固处联系人:刘 滨,电话:0571-28172892; 执法处联系人:邬梓亮,电话:0571-28869138; 省环科院联系人:蒋晓冬、苏琪,电话:0571-87996391 附件:2024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21日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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