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4-06-20 15:08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22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间排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24日。截至2024年5月24日,我厅共收到公众意见3条,采纳情况如下:

意见1:“表1括号中的说明,()适用于沿海设区市,请问杭州要参照总氮50的标准吗”。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总氮50mg/L的限值要求,适用于沿海设区市,根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海洋〔2022〕11号),杭州属于沿海城市,后续拟在标准中进一步明确沿海设区市范围。

意见2:“贵厅于4月22日发布关于征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沿海设区市总氮排放限值是50mg/L。目前企业废水总氮排放限值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 B级规定的限值70mg/L执行,两者相比,下降幅度较大。目前,我省沿海地区总氮形势严峻,有必要提高沿海地区废水排放标准中总氮限值要求。但是,目前经济形势下行及国外错综复杂背景情况下,很多印染纺织企业、化工企业经济压力较大,为进一步促进营商环境,建议对企业总氮限值50mg/L的要求分方案进行,方案一: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总氮提标,可通过在末端建设生态湿地进行绿植降氮;方案二:对企业的总氮提标分步进行,第一步对总氮先提标到60mg/L,3-5年后再对企业的纳管总氮提标到50mg/L,以给企业一个提标的缓冲时间”。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该建议部分采纳。针对方案一,本标准主要为涉氮磷工业废水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时的管控要求,污水处理厂总氮控制为其他对应标准内容,不属于本标准规定内容。2018年,我省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其中,总氮排放标准已由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15mg/L,提升要求至12mg/L(现有污水处理厂)和10mg/L(新建污水处理厂)。针对方案二,该建议部分采纳,本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补充,对于已有(或新发布)国家或地方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氮、磷水污染物项目和限值的,按国家或地方行业型标准执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氮、磷水污染物项目和限值的,或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型标准的,需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在研究制定时,综合考虑了我省沿海地区严峻的总氮形势情况、现有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及执行排水标准情况、现有企业废水总氮排放情况、现有标准依据值等因素,针对沿海设区市设置了总氮指标50 mg/L的限值,非沿海设区市70 mg/L的限值。同时,考虑到部分企业提标改造时间,标准中将给予现有企业一段时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原排放标准。

意见3:“本公司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_2015>>间接排放标准,可接受范围”。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在间接排放要求中已规定氮、磷水污染物项目和限值,请按原标准执行,无需执行本标准。


意见征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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