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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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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浙江海事局,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及所属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浙政函〔2024〕28号)精神,现将《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政府批复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2.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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