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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第四批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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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和粗制滥造行为,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我厅常态化组织开展了2023年第四次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复核工作,现将有关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经复核,本次发现7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等典型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涉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中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七)(八)项外所有情形。 二、处理情况 根据《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厅组织各地对7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11名编制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现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辖区内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工作常抓不懈,不断强化环评机构监管质效,对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各环评单位和编制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受到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的要吸取教训、不折不扣加以整改,切实提升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的法定责任。 附件:2023年第四批通报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24日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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