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429/2024-24414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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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发布时间:2024-03-28 12:00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编制背景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2017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启动了浙江省“三线一单”编制工作。2020年,省政府正式批复省级“三线一单”,在全国率先经省委、省政府审议后发布《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浙环发〔2020〕7号)。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组织各地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我厅同步启动了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上均强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作为美丽中国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的制度要求。

二、特色亮点

本轮动态更新后,全省生态保护空间格局进一步优化,并突出了以下三大亮点:

一是守牢巩固生态安全底线。在生态红线面积减少2169.72平方公里的情况下,优先保护单元面积较上轮增加了4134.37平方公里(陆域增加973.29平方公里,海域增加3161.08平方公里),其中,陆域优先保护单元面积占比达到了51.33%,海域优先保护单元面积占比达到了40.28%。

二是合理拓展发展空间。虽然陆域重点管控单元面积较上轮有所减少,但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不论是数量还是面积均较上轮有所增加,拓展了产业发展空间。根据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调整了工业项目分类表,将不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风险不高的工业项目纳入二类工业项目,在守住底线的同时,也改善了营商环境。

三是引入碳排放管控要求。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落实各类管控单元固碳增汇、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求,助力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更新情况

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共划定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2356个。包括:优先保护单元1043个,面积53449.79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总面积的51.33%,面积较上一轮增加973.29平方公里,主要原因是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方案调整后,将大面积上一轮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的区域,调整为了优先保护单元,且生态保护红线调出区域仍保留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1128个,面积14571.88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总面积的13.99%,其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616个,面积8120.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总面积的7.80%,面积较上一轮增加38.60平方公里,主要原因是划入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的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面积增加;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512个,面积为6451.6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总面积的6.19%,面积较上一轮减少393.30平方公里,主要原因是与城镇开发边界衔接后,将成片的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185个,面积36110.16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总面积的34.68%。

海洋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共划定海洋生态环境管控单元248个。包括:优先保护单元128个,面积17538.94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总面积的40.28%,面积较上一轮增加3161.08平方公里,主要原因是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增加,以及将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大部分生态控制区纳入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98个,面积8313.74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总面积的19.10%,面积较上一轮增加1546.28平方公里,主要原因是将国土空间规划中大部分海洋发展区纳入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22个,面积17686.84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总面积的40.62%。

(二)准入清单更新情况

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各类文件、相关规划,结合最新的环境准入要求、污染防控、风险防范、资源节约等要求,动态更新准入清单。

总体准入清单中,一是聚焦空气质量改善,明确: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全面淘汰并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禁止新增焦化、电解铝产能;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等。二是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污染防控,明确:环杭州湾城市群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温台沿海城市群重点整治“低散乱”,提升产业能级档次;浙中城市群限制发展高污染、高能耗产业;衢丽花园城市群全域严格控制三类项目准入;落实夏秋季臭氧污染削峰和冬季颗粒物污染控制;引导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等。三是落实大运河保护修复,明确:严格执行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和管控细则各项规定,严格落实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等。四是突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明确: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推进水环境治理、水处理、水资源利用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等。五是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明确:建立新污染物风险评估体系,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六是重视绿色低碳和节能减排,明确: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等。

分类准入清单中,优先保护单元增加了外来物种入侵管控、林业湿地固碳增汇等管控要求,并衔接了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管控要求。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增加了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建筑绿色化改造等管控要求,并衔接了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管控要求。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增加了绿色降碳技术改造、严控“两高”行业、重点行业碳排放评价等管控要求,并衔接了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管控要求。一般管控单元增加了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秸秆露天焚烧监管、农田退水治理等管控要求。

(三)工业项目分类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结合工业项目污染排放情况和环境风险水平,对工业项目分类表进行更新。原则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业项目纳入三类工业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工业项目纳入二类工业项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项目纳入一类工业项目。

四、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章少坡,0571-28893585。



政策原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